在线情况
楼主
  • 头像
  • 级别
    • 积分981
    • 经验3400
    • 文章301
    • 注册2005-07-06
    《考试法》面临考试 “出台此法实属无奈”?
      我国建国几十年来第一部规范国家教育考试的法律《国家教育考试法》已由重庆市专家起草完毕,目前已进入征意见和立法讨论阶段。据悉,考试法出台后,将重点体现保障考试者的合法权益,重点打击考试中的徇私舞弊行为,特别是国家机构工作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
      专家称,立法后,考试中作弊将是违法行为。而一些团体性的恶性舞弊事件将被严厉追究法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看了这条消息,我的第一感觉是:考试也要立法,真是新鲜事儿!这一作法一定会得到那些讲诚信、守规矩人的称赞。但仔细分析,出台《考试法》也实属无奈。目前,我国每年参加各种考试的人数达3000万,为世界之最。除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之外,还有司法考试、英语四六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各种职业技能认证考试等,种类繁多。然而这么多的考试,却一直没有一部真正的考试法律法规来规范考试行为。特别是近年来,考试中徇私舞弊行为十分猖獗,不仅个体舞弊频发,而且团体性的恶性舞弊事件也呈上升势头。人们痛恨考试作弊和违纪行为,但在处理上因为“无法可依”,最后只好给予“取消成绩和考试资格”的行政处罚。因此,出台考试法既是非常紧迫的,同时也是无奈的。大凡有办法罅考试中的作弊行为,也用不着劳贺专家来费尽心肌填补这个法律空白啊
      考试,本身就是一种公平的竞争形式,因为存在着竞争,就有存在着“有上有下”,甚至“你死我活”的结果。为了争取“能上”,有的凭真才实学去应考,而有的明知没有真才实学,却还想能上,于是就在考试作弊上打主意。有时还真的出现了有真才实学的在考试中考不过没有真才实学的,“李逵”反到让“李鬼”给打败的现象,于是,人们开始对考试的公正公平性产生了怀疑,必至了舞弊成风,成为社会一大公害。所以,考试舞弊猖獗,实质上是一种异化了的利益驱动的结果。
      其实,考试作弊成风,不光是考生的问题,也与老师、学校乃至整个社会环境有直接关系。因为利益驱动,使一些为人师表的教师的道德降到了底线。大学老师收学生礼太平常了,收礼后考试给分数,最后学生就凭这些分数去保送读研。表面看保送是按照考试成绩的,实际上这成绩是真的吗?因为利益驱动,有人便强烈鼓动什么扩招、什么教育产业化;因为利益驱动,就连小学也收择校费。什么重点小学,想上得交银子,一万、两万不等,更有一些小学,干脆把入学名额分给老师,一个班30人,学校掌握10人入学名额,其余授课老师分。然后这些名额就在外面公开得买,都是几万、几万得上涨,有钱的家长,孩子想上什么学校就能上什么这校,因为有钱!在这种形势逼迫下,一些经济不是宽裕的家长,对自己孩子要是进不了重点,似乎就矮人一等,为了让子女成龙成凤,也只好通过作弊或花钱去实现愿望。至于以假文凭攫取官员职位、以假文凭骗取技术职称的事儿,更是屡见不鲜。你说,这考试作弊能不成风吗?
      对于目前社会上的考试舞弊行为,我早已深恶痛绝,每次看到某某地方考试舞弊的报道,都十分憎恨,为国家不能制止住这种行为感到悲哀。出台《国家教育考试法》,从法律角度来规范考试行为,是一个积极的想法。但是,一部《考试法》究竟能够在多大程度解决舞弊这种历史沉积的难题,也实在令人疑问。一是作弊到什么程度才能算作违法?这个标准怎么确定?二是考试法的执法主体是谁?用什么办法来监督其执法行为?三是动不动拿法律来约束学生,那学校的教育责任哪去了?
      考试作弊,很大程度上是一种道德行为的失范,或者说是考试制度是的一种弊端。不是定定法律就行的!提高全民的道德素质才是最根本的出路!法越多,道德越低;道德越高,法越少。当今社会,舞弊现象岂止是考试,整个社会环境不能净化,良好的道德风尚怎么能形成?所以,我认为提高全民素质比什么都重要!况且,立法容易,执法难啊!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已经立了不少,可真正贯彻执行的又有几个?
      《考试法》能否管用也将面临着一场“考试”,但愿这场考试能够如愿。
                              ----新华网
    班主任之友感谢您的参与
    在线情况
    2
    • 头像
    • 版主
    • 级别
    • 徽章
    • 财富3
    • 积分8579
    • 经验44510
    • 文章4140
    • 注册2004-11-09
    [B]将考试作弊视为犯罪值得商榷 [/B]
     
        2005年09月05日08:26   《华南新闻》 (2005年09月05日 第二版)  付瑞雪
     
      据《成都商报》9月1日报道,填补我国一项法律空白的重要法律《国家教育考试法》已由重庆市专家起草完毕,目前已进入征集意见和立法讨论阶段。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内容是将一些考试过程中的违纪作弊、徇私舞弊行为视为违法甚至犯罪。

      我国考试中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确实不少,有些问题表现的还确实很严重。这不但使考试质量出现了下降,而且正在破坏着整个社会的诚信建设。如果任由这种情况发展下去,将会带来严重后果。因此,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和迅速改变这种情况确实迫在眉睫。出台一些规范考试纪律的制度、办法和规定,笔者认为是十分应该的。然而将考试中作弊定为违法行为,很值得商榷。

      严格地讲,考试作弊是一个道德上的问题,将道德问题上升到法律层面,笔者认为十分不合适。我们实行的是“依法治国”,而不是“乱法治国”。解决考试作弊的问题,必须首先从五花八门的考试本身查找原因。中小学以“考”定终身的做法,早就应该被素质教育取代了;单位、机关有些考试本身就是在走过场;各个行业五花八门的准入资格证书考试也正在越办越松懈;社会上随便动用“考试”这个法宝,已经使考试的信誉和质量在下降。因此,规范和净化考试环境,克服“乱考”问题,提高考试质量和信誉,是需要首先解决的问题。

      再者,道德层面的东西需要靠规范道德行为来解决。比如高考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比如将考试作弊者记入其社会诚信档案等等。至于一些泄露考试试题、进行团体性舞弊的行为,现有法律已经能够找到惩治的条款,并且一直在进行惩治和打击,关键在于严格执行法律的问题。

      总之,把考试作弊视为犯罪有些不妥。
    来了就是朋友!多交流就是好朋友!!
    在线情况
    3
    • 头像
    • 版主
    • 级别
    • 徽章
    • 财富3
    • 积分8579
    • 经验44510
    • 文章4140
    • 注册2004-11-09
    [b]《考试法》:维权应重于处罚 [/b]
     
        2005年09月06日10:29 来源:《广州日报》张贵峰
     
      近日,一则新闻被媒体广泛报道:新中国成立几十年来第一部规范国家教育考试的法律———《国家教育考试法》已由重庆专家起草完毕,目前已进入征集意见和立法讨论阶段。

      我们注意到,“使打击考试作弊有法可依”、“舞弊行为将视为违法甚至犯罪”,是许多相关报道关注的重点。冀望于《考试法》从法律的高度规范考试行为,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无疑非常值得期待。不过,在我看来,更值得期待的也许还是,《考试法》的根本价值——保障考生的考试权益,换言之,期待《考试法》成为权益法,而不仅是处罚法,应当成为我们关注的核心。因为毕竟,防止考试作弊也好,追究舞弊者法律责任也罢,从考试法治的意义上讲,都只是手段,而维护落实参与者的考试权益,才是其最终价值目的。

      基于这种理解,对《考试法》的权益期待,我以为,以下几个方面值得进一步重视。

      首先,从纵向的考试活动流程上看,除了考场之外,考试权益范围还包括出题、报名、录取等多个环节。很明显,这些构成一个完整考试过程的每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背后,都有相应的公平公正问题,直接关系到考试参与者的权益维护。以“报名”为例,如报名条件如何制定、取舍的依据是什么?考试费用该怎么收,标准是什么?再比如,在“录取”过程中,考生是否有权在第一时间免费获知自己的考试成绩?对有疑问的考试分数是否可以查卷?等等,显然都是我们期待《考试法》能给予明确规范和切实保障的考试权益。

      再从横向的考试关系格局上看,与考生相对应的是,监考者、阅卷者等考试组织者方面。如果我们承认“服务考生”乃考试活动的本质的话,那么毫无疑问也会承认,在“考生”和“考试组织者”这对权责关系中,责任约束的主体是后者,而权益的主体是前者,也就是说,制约组织者权力、保护考生权利,应成为《考试法》维护的基本考试法治秩序格局。然而,近年来,在各类考试中,这方面问题显得非常突出——比如,为了组织者的监考方便,考生的权益往往成为“严格考纪”名义下的牺牲品,充斥着诸如“禁止考生在考试中途上厕所”,“提前交卷也不得离开考场”之类的“霸王”条款。无疑,纠正这种以管理者“权力”而不是考生“权利”为中心的考场管理逻辑,就成为我们对《考试法》的又一个重要权益期待。

      最后,我想,还有一个不能忽略的重要期待应该是,希望《考试法》能名副其实,成为所有考试的权益法,将一切国家考试都纳入其调整范围,而不只限于“教育类考试”。没人能否认,在今天,涉及人才选拔、资格认定、能力鉴定的各种类型考试,已远远超出了教育范畴,如司法部门组织的司法考试、人事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等等,而与高考、考研、四六级等教育考试一样,这些考试也都存在各种急需解决的考试规范、权益保护问题,因此,如果囿于部门管理分割,同样性质的考试问题,不能通过统一法制的方式得到解决,那么,不仅《考试法》的考试秩序规范、权益保障能力难免会打折扣,而且也不利于国家法制的完整和法治水平的提升。
    来了就是朋友!多交流就是好朋友!!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回复帖子 注意: *为必填项
    *验证信息 用户名 密码 注册新用户
    *帖子名称
    内容(最大97K)




    其它选项 Alt+S快速提交
     


    Powered by LeadBBS 9.2 licence.
    Page created in 0.0098 seconds with 3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