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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真人假证”考研事件
[B]用真“假证”考试 清华就取消资格不合法理[/B]  
 
    时间:2006年01月19日10:57   【来源:新京报】

  内容提要:由于小青购买、使用伪造的身份证违反了《身份证法》,公安机关可以(不是必然)对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清华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越权对其科处法外惩罚,使得其可能受到两次惩罚,这明显不合法理、常理。

  据《新京报》报道,因为真实身份证模糊不清,担心进不了考场,考研女生小青为自己办了一张和原证件信息相同的假身份证。在发现她持假身份证参加考试后,清华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取消了她的考试资格。

  清华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的处理行为看似合法合理、雷厉风行,实则涉嫌侵犯了考生的权利。

  第一,惩罚了合法行为,导致了“一事两罚”的后果。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应当认定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但是小青本身就有考试资格,她只不过是用了一种错误的方式来证明她的考试资格,事实上由于小青同时携带了真实身份证,她的证明行为完全符合考试举办机关的要求。也就是说,小青的行为并没有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不属于考试作弊行为,应完全有资格参加考试。

  由于小青购买、使用伪造的身份证违反了《身份证法》,公安机关可以(不是必然)对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清华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越权对其科处法外惩罚,使得其可能受到两次惩罚,这明显不合法理、常理。

  第二,错误地适用了法规,违反了比例原则和法定程序。《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第十条规定,“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因此,即使小青的行为属于第七条规定的“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那么其后果仅仅是成绩无效,教育考试机构无权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这样的规定是有道理的。因为伪造证件获取考试资格这类违纪行为并不会影响其他考生参加考试,而且最终确认有一个过程,如果立即取消考试资格,一旦发现处罚错误,给考生带来的损失将无法挽回。也正因为如此,《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前述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程序: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小青不但可以依法向相关部门陈述、申辩,而且有权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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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清华取消小青考试资格 是维护一流大学的尊严[/B]  
 
    2006年01月19日10:55   【来源:红网】 【作者:徐晓】  
 
  内容提要:清华大学自觉维护规则是秉承其“自强不息、厚德载物”的清华校训以及“行胜于言”的自律校风的传统的,只有厚德才能载物。不管你的动机是多么的好,但只要你违规就要付出违规的代价。这与哈佛规则一样,是维护其一流大学尊严的自觉行为。

  因原始身份证模糊不清,考研女生小青(化名)为自己办了一张和原证件相同信息的假身份证。1月14日,考试期间,小青因伪造证件被清华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取消考试资格。(1月17日《新京报》)

  一个要参加考研的大学生,有何理由要伪造证件?考虑到“回去补办很慢,不知道能否来得及,”就按原证信息做了一个假证。这在一些人看来,似乎主观上没有欺诈的恶意,客观上也没有对他人造成不良的后果。清华可以网开一面,准其考试。但清华大学研究生办公室仍然对其作出了取消考试资格的严厉处理。似乎清华大学不近情理。但按清华大学的规定,这实是维护规则权威性的正确处理方法。

  俗话说:不以规矩,不成方圆。规则制定了就是要人去遵守的,不遵守还要制定规则做什么?我想起了著名的哈佛规则:1764年的一天深夜,一场大火烧毁了哈佛的图书馆,很多珍贵的古书绝籍被毁于大火之中。第二天学校上下得知这场重大事故,有名学生尤其面色凝重。突发的火灾把这名普通学生推到了一个特殊的位置,逼迫他作出选择:在这之前,他违反图书馆规则,悄悄把哈佛牧师捐赠的一本书带出馆外,准备阅读完后再归还。大火发生后,这名学生立刻意识到,手头这本书已是惟一幸存的稀世珍品了。经过一番思想斗争,他决定将书交还给学院当时的校长霍里厄克。霍里厄克校长接下来的举动更令人吃惊,他收下书表示感谢,对学生的勇气和诚实予以褒奖,然后又把他开除出校。

  哈佛的作法似乎太过于不近人情了,然而,这却恰恰体现了哈佛人所一贯珍视的理念:让校规看守哈佛,比用其他东西看守哈佛更安全有效。将“规章与制度”而不是“血缘与人情”作为整个社会的基石,也正是西方社会长期以来所遵循的传统。正因为靠着这些近乎死板的制度,哈佛维持了世界一流学校的尊严。

  与哈佛人相似,德国人也被看作是世界上最守规则的人类之一。一位留学德国多年的中国学生说,他在德国所到之处,从未看到过一辆闯红灯的车;即使在深更半夜,空寂无声的街头,德国人依旧沿着横行线,看着红绿灯过马路,

  但如此刻板的规则,却往往被国人视为不知变通。如认为规则是为人制定的,就应为人服务,不应让规则凌驾于人之上云云。有一则笑话最能说明国人和老外的区别。笑话说外国的一对恋人在国外的大街上闯红灯,姑娘会与小伙分手,因为姑娘认为,如果连红灯都敢闯,还有什么事不敢做?如果是在中国,小伙如不闯红灯,姑娘也会与之分手,理由刚好相反,连红灯都不敢闯,还有什么出息?

  虽然是笑话,也可折射出在对待规则问题上迥然不同的态度。

  清华大学自觉维护规则是秉承其“自强不息、厚德载物”的清华校训以及“行胜于言”的自律校风的传统的,只有厚德才能载物。不管你的动机是多么的好,但只要你违规就要付出违规的代价。这与哈佛规则一样,是维护其一流大学尊严的自觉行为。这也是清华人严谨做事、自强做人的永恒动力。任何为违规行为做辩护的言辞,在神圣的清华规则面前都是苍白无力的,也是幼稚可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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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最具人文精神的高校清华 你何不放小青一马?[/B]  
 
 时间:2006年01月20日07:54   【来源:红网】 【作者:于立生】  

  内容提要:对于冒犯了“身份证只能由公安机关办理”的规定,自可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对于直击了考试规则天生而有的滞后性、保守性软肋,本应最具人文精神的高校,何不对小青网开一面呢?

  规则是人制定的,是为人服务的,但因为服务的对象不是个体,而是“人人”,我们必得维护规则的权威。也正是缘此逻辑,小青被清华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取消考试资格。

  但是,规则的权威再需维护,我们也应明晓:规则不应迷信,不应让人的价值屈从于规则的价值,并进而做到,对规则的合理性抱有一定质疑精神,甚而至于,做到百年之前龚自珍先生所呼吁的“不拘一格降人才”。

  即以“小青事件”为例,为什么要伪造证件呢?新闻中交待的明白:原证件上,除了隐约能看到模糊的头像、名字、编号外,性别、住址等几乎空白,考虑到“回去补办很慢,不知道能否来得及”,就按原证信息做了一个假证,主观上,并无恶意,实属无奈之举,或称“无奈之恶”(而且检查时,也把两证拿出交给老师,向监考人员说明了情况);客观上,只是“自己冒充自己”,社会危害极其有限,只是其一:冒犯了考试规则的权威(实是直击了规则天生而有的滞后性、保守性软肋),其二,冒犯了“身份证只能由公安机关办理”规定的权威。

  那么,对于冒犯了“身份证只能由公安机关办理”的规定,自可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对于直击了考试规则天生而有的滞后性、保守性软肋,本应最具人文精神的高校,何不对小青网开一面呢?

  实则,在清华校史上也远不乏这样的先例。上世纪二三十年代,清华有条考规:单科成绩为零者不得录取,学界泰斗侯仁之先生的弟弟、英年早逝的科普翻译家侯硕之先生考清华,中英文特佳,数学却很不通,判卷先生出于惜才之心,特给了两分,也正是因此两分,侯先生得以录取,成为一代俊才(见金克木《人世流星》)。至于史学家吴晗先生以数学零分破格录取事,更是知者甚众,被传为学界佳话。

  难道清华的优良传统,开明精神,今已荡然不存?

  如何在以规则为重和以人为本之间,谋求一条和谐之道,应是每一个规则制定、执行者应予审思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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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真人假证”考研:是否能考完试再定是非[/B]
 
    2006年01月19日08:35 来源:《中国青年报》 唐光诚
 
  因原始身份证模糊不清,考研女生小青(化名)为自己办了一张和原证件相同信息的假身份证。1月14日,考试期间,小青因伪造证件被所报考的清华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取消考试资格。(《新京报》1月17日)

  看了这个报道,谁都不会否认小青伪造证件的违法性过错,不管是出于何种原因。但是如果仅以此认定为考试作弊而取消小青的考试资格,是不公平的。

  首先应当明确,小青伪造证件是由于有关部门的过错造成的。在小青出示的真实身份证上,除了隐约能看到模糊的头像、名字、身份证编号之外,其余性别、住址等处几乎是空白。可以排除是小青的故意行为造成身份证信息缺失、模糊,这说明身份证的制作存在质量问题,而这同时也说明小青没有考试作弊的动机。

  其次,小青伪造的身份证只是形式上的违法,而不是内容上的违法,只能说是合法身份证的仿制品。而且,小青考试时同时带了真假身份证,并把真假身份证的真实情况告诉了监考老师,为此可以证明小青没有作弊的故意,并不符合“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作弊情形。有关部门只能对小青伪造身份证的行为作出处罚,而不能因此对小青的考试行为实行“株连”,按考试违纪作出处罚。

  更重要的是,小青的权利受到损害却难以通过救济途径得到恢复。虽然有关部门给出了小青15天时间可以向相关部门陈述、申辩。但是现实的问题是,由于有关部门认定小青作弊,中断了小青的考试,纵然小青“昭雪”,也与今年的考研擦肩而过,权利救济成为了一句空话。这是任何补偿都难以挽回的。

  考试作弊自然应该受到处罚,这样才能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但考试关乎学生的前途、权利,有关部门在认定处罚作弊行为时应该慎重。在司法大力倡导“打击和保护并重”理念的时候,有关部门在认定处罚考试作弊行为时,可以在程序设计上更人性化一些。比如对作弊行为的认定,不应该公权至上,而应该考虑有关部门可能存在的过错,保证学生可以通过救济得到权利的恢复,让所谓的作弊考生考完试以后再定“是非”。不然,耽误考生的“一时”,就可能会耽误考生的“一生”,这个损失是谁也难以承受、弥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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