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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帖]税务总局称学校收择校费赞助费须缴纳营业税
         2006年02月04日01:43   京华时报
     
     
      据新华社消息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如何缴纳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日前下发通知,明确了相关问题。其中规定,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须缴纳营业税。


      通知明确,“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


      税务总局表示,对上述收入免征营业税,但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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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托赞助费同样要缴税

        据新华社消息 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日前下发的通知明确指出,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税务总局同时明确,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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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学校要慎言征税
         
                2006-02-05   来源: 南方都市报   作者: 秋风(北京知名学者)

         
          
        教育乱收费,尤其是重点学校的择校费,可谓是人人痛恨但家长又禁不起诱惑的事。日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也踩进这浑水,联合发出通知: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须缴纳营业税。

          对此,人们的第一个反应是,征这种税不大妥当,很可能象征着对某些教育乱收费行为的认可,漂白赞助费、择校费。人们担心,学校可能因此觉得有了收取“择校费”的理由,收起费来更加理直气壮。

          其实,这种担心有点多余。征税本身并不意味着政府承认应税收入的合法性。举个简单的例子,贪污受贿者将巨款存在银行,利息同样得缴纳利息税,但恐怕没有人因此说利息税漂白了那些赃款。同样,“三陪”女的收入很可能也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承认其获得收入的方式是合法的。

          还有人则善意地理解财税部门对教育乱收费征税的动机。有人猜测,可能是财税部门看到教育乱收费愈演愈烈,政府三令五申不起作用,所以,就想增加一种手段,即通过税收手段,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从钱财上抑制学校乱收费和家长乱交费的热情。

          假定财税部门确有这种想法,或者民众希望征税能够起到这种作用,那未免过于天真了。学校绝不可能因为3%或5%的营业税就放弃那笔巨大收入;即使学校把这点成本转嫁给那些到处找门道给孩子择校的家长,恐怕也难以让他们知难而退。

          说到底,对学校乱收费征税,其实就是财税部门增加财政收入的一项小小举措而已。财税部门如此尽职,似乎相当难得。但这种尽职放到教育领域,恐怕并不值得赞赏,即便是针对教育乱收费,恐怕也不应当盲目地征税。

          1993年12月13日发布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税务部门专门有一个解释: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税务部门说,这些正常收入可以免征营业税,但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则不在免征之列。

          为什么?大约因为其不在税务部门列举的那些正常收费项目之内。但是,仔细探究免征营业税的立法意图,当会发现,法律之所以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乃是考虑到,教育是一种外部性极强的产品,对于教育,政府负有投资的义务。学校收费,实际上是对政府教育投入的一种补充,事实上有助于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断没有再行征税的道理。

          考虑到这一立法意图,对于学校的收入,应当从宽适用免征营业税条款。尤其是赞助费、择校费也被用于学校建设及教学活动中,其效用与学校正常的收费并无不同。因而,对其区别对待,似乎是不妥当的。

          人们可能抱怨,择校费加重了家长负担,加剧了教育的不公平,是“损不足而补有余”。但这已完全是另外一个问题了,对此,可以通过教育系统内部的调剂而减少择校费的负面影响。比如,将重点学校的择校费收入收支状况和用途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和审计,向社会公开,并按一定比例,转移到最差的学校。

          财税部门对择校费征税,凸显出的真正问题是,政府在教育问题上的税收政策是否过于苛刻?事实上,征到每一分税的税收方针,正在严重制约教育事业的发展。

          这里指的主要是民办教育。《营业税条例》尽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但《营业税暂行条例细则》却将免税范围缩小为“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这样,已由各省、市、区批准设立的1000多所民办高等非学历教育机构、高等及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就被排除在外。

          择校费确实是一个社会问题,但对学校这样最典型的公益性机构过于苛刻地征税,尤其是对民办教育机构歧视性征税,恐怕是一个更大的公共政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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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教育乱收费征税具有破冰意义

                              2006年02月07日22:16   红网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明确规定对学校超标收费征收营业税。此消息经多家媒体报道后,引起强烈的反响,很多人认为此举会使教育乱收费披上合法的“外衣”,使非法收入因征税而“漂白”。笔者对此却不以为然,反而觉得国家对教育乱收费征税具有“破冰”意义,对非法收入征税应该勇往直前。
           

            按照传统的税收理念,国家只对合法收入征税,如果对非法收入征税,就意味着承认其合法性。在这种传统的税收理念支配下,非法收入一直处于税收的“禁区”,这就使合法取得收入者都成为纳税义务人,而非法取得收入者却游离于税法的约束之外,成为“暴利行业”和“暴发户”,而当前有些非法收入由于“法不责众”等多种错综复杂利益关系,并不能被“没收”,也无法“没收”,处于一种“无可奈何”的境地,长此下去,岂不是无可救药的最大的社会分配“不公”?


            实际上,“只对合法收入征税”仅仅是一种税收理念而已,并无法律依据。我国税收法律规范在涉及征税对象、征税范围时,都是使用的一些中性词语来表述,并无一种税收法律规范文本明确规定“只对合法收入征税”,国家也未赋予税法判别某种行为“合法”与“非法”的功能和权力,只是理论界存在“应税所得是否应局限在合法收入范围”之争,也就是说,对非法收入征税并无法律上的障碍,只有思想上的障碍。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我们面对经济领域里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再继续固守传统的理念就是一种愚昧落后,就会在前进的道路上畏缩不前,放不开手脚,迈不开步子。这次有关部门明确规定对教育乱收费征税,可以看作是首次对非法收入明文规定征税,是对传统税收理念的一次冲击,对税收“禁区”的一个突破,笔者期待着由此而产生一种“破冰”效应,实现税收观念的更新,彻底冲破对非法收入征税的思想障碍。


            岂只是对教育乱收费征税呢?依此类推,目前群众强烈不满的医疗乱收费、某些权力机关乱征滥罚、乱提乱退的资金、某些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乱集乱募、乱摊乱派、强行“捐款”的资金,都应纳入征税的范围,还有一些腐败官员的“灰色收入”、从事不正当职业者的“违法收入”、执法机关查出的诈骗、盗窃等各种“非法收入”也应纳入征税范围。这样才能使这些收入都进入国家税收监管的视野,有利于摸清其“家底”,与其他监管部门实现信息共享、促进全方位的有效监控,也不至于使这些资金完全游离于国家财政收入之外,以“预算外资金”的面目出现,或是流入某些单位的“小金库”,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据中央党校教授周天勇在一次接受记者采访时称:“除了税收,我国有8000多亿元的预算外收费。”这么多的资金,只有通过征税才能部分进入国库,成为财政预算内收入。


            由此可见,突破“对非法收入征税”的坚冰,不仅有利于更充分发挥国家税收的监管职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乱收费、乱提退、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等行为,还将在一定范围内拓宽税基,较大幅度地增加财政收入。这在我国税收史上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同时对其他部门加强对非法行为的监管和打击也将起到积极有效的促进作用。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能否彻底突破“对非法收入征税”的坚冰,首先取决于人们观念的更新,当前必须引导人们改变“只有合法收入才能征税”的传统税收理念,冲破“对非法收入征税就是承认其合法性”的思想樊篱。这需要我们在税收舆论宣传上转变观念并且着力。只有这样,才能在全社会形成一种良好的氛围,在公众的思想上形成共识。


            实现对非法收入全面征税任重道远,举步维艰。在美国历史上,明确“非法收入负有纳税义务”,从1926年一起税收官司引发问题的提出到1961年最高法院相关判例的最终推定,其间经过了35年漫长而曲折的历程。我国在这方面的讨论也有10多年了,要全面实现对非法收入征税,在形成公众思想共识的基础上,还须在制度、法律的建立、健全、完善、贯彻、实施上进行大胆的创新,深入的探索与实践,才有可能稳妥推进。(稿源:红网)(作者:吕霜)(编辑:潇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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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对择校费征收营业税 教育产业化的“新依据”[/B]  
           
              2006年02月08日07:12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文志传】

            内容提要:“教育产业化”这个提法从它产生之日起,教育部就旗帜鲜明地表示反对,坚决反对教育产业化的提法。然而,尽管教育部不曾承认“教育产业化”,但“教育产业化”却一直“化”个不停,成为教育乱收费、高收费的一大理论根源。而今税务总局等部门推出的择校费征税,恰恰给“教育产业化”提供依据。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如何缴纳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日前下发通知,明确了相关问题。其中规定,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须缴纳营业税。(《新京报》2月4日)

            众所周知,择校费乃是教育收费一大顽疾,一直以来都为老百姓所痛恨,舆论频频抨击。税务总局等部门征收择校费营业税这一规定,其初衷也许在于抑制择校费,然而其结果却必然事与愿违。因为这一规定使择校费合法化,进而肯定了教育产业化,其后果必然使教育乱收费火上浇油,使教育公平更难以实现。

            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王旭明不久前说,国家明确提出,小学、初中不得设立重点学校;在义务教育阶段,要坚持就近免试入学。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也不需收取择校费。(《东方早报》2005年12月23日)而征税则意味着择校与择校费合法化,显然有错。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择校费征税的名目,叫做“营业税”。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学校牟取利润合法化。朱自清先生有个“学店”喻。他在《教育的信仰》说过:无论是办学校的、做校长的、当教师的,都应当把教育看成是目的,而不应当把它当作手段。这就是“教育的信仰”。如果把教育当作手段,其目的不外乎名和利。朱自清先生说,教育失去信仰,学校就会变成“学店”。

            “教育产业化”这个提法从它产生之日起,教育部就旗帜鲜明地表示反对,坚决反对教育产业化的提法。然而,尽管教育部不曾承认“教育产业化”,但“教育产业化”却一直“化”个不停,成为教育乱收费、高收费的一大理论根源。而今税务总局等部门推出的择校费征税,恰恰给“教育产业化”提供依据。

            《教育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择校费征收营业税,使择校费合法化,而择校费合法化则意味“营利”的合法,这就违反了《教育法》。人所皆知,教育是公共产品,不是赚取利润的产业。即便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也不以营利为目的。

            择校费的产生,根源在于教育资源配置不合理以及优质资源的匮乏。因此,解决择校和择校费,应尽力合理配置资源和提高资源质量,从而逐步取消重点和择校。在此之前,凡收取择校费,均应上缴国家;倘若违规收费,则应没收,而不是征税。理由很简单,属于国家配置的教育资源,决不能成为学校牟取利润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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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国家发文要征营业税 赞助费择校费缴税三大问号[/B]  
           
           时间:2006年02月08日07:27   【来源:现代快报】 【作者:唐宏梅】
           
            春节前夕,南京市二十九中教育集团校长华明友获知一个信息: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发布相关文件,将对赞助费、择校费征收营业税。这一消息让华校长产生了疑问,目前他正在等待最后的通知及相关会议讨论。记者调查发现,对于赞助费、择校费征收营业税,目前存在着三个悬疑。

            [B]悬疑一:为何要征收营业税[/B]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及财政部联合下发的通知,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须缴纳营业税。

            作为提高国民素质的学校(包括民办的、公办的)是国家鼓励扶持的项目,在许多人看来教育该归入公共服务而不是经营实体,这样一来,对学校征收营业税是否合理引起多方关注。江苏省地税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通常所说的营业税是一种行为税,即涉及到经营行为的主体需要缴纳营业税。但目前对赞助费及择校费的标准没有界定,因此,学校征收赞助费及择校费是否是一种经营行为也未明确。那么为什么要对学校征收营业税成为一大悬疑。

            [B]悬疑二:税率多少如何征收[/B]

            二十九中的华校长现在所关心的是征收相关细则什么时候出台,省地税局有关部门也关注着征收的税率是多少?税目如何来划分?

            南京国信税务师事务所副所长孙洋预测,税率应该不会太高,根据现行的税目所征收的营业税税率包括3%和5%两种,若加上城建及教育附加税率也就在5%左右。省地税局有关人士表示,税率及税目的相关规定应该是全国统一的,但具体实施时需要税务部门与物价及教育等部门进行商定。

            同时,税务部门人士表示,日前所说的赞助费、择校费只是一个统称,具体的标准应该有相应补充规定。据二十九中华校长介绍,南京市这边对择校费规定,小学、初中为1.5万元,高中三年为3万元,在高中的扩招计划中,有20%的学生都缴纳了择校费,至于赞助费的界定则十分模糊。

            [B]悬疑三:税收是否转嫁家长[/B]

            南京国信税务师事务所副所长孙洋表示,他很担忧相关文件出台后,学校是否会将这部分费用转嫁给学生家长。杜绝水涨船高才是目前老百姓所关心的问题。

            有关税务专家也表示,征收择校费从另一侧面反映了我国教育资源的有限。在南京市,部分好一点的幼儿园也会征收几千元不等的择校费,国家对其征税有可能抑制征收择校费等现象。但相关政策出台后,学校是否会将这部分税收变相地转嫁给学生家长,这也是财税专家们十分担心的一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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