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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帖]江苏无锡禁止教师与异性学生单独相处
       2006年03月21日23:33   东方早报    东方早报驻江苏记者 龚菲


    早报记者昨天从无锡市教育局获悉,该市日前出台了《2006年全市学校安全及综合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以下称《通知》),要求教师不得与异性学生在僻静场所单独谈话。对此,有的教师认为该规定主观异化了师风师德,对教师无疑是一种侮辱。
     
    该《通知》在“门卫与师资安全管理”条款中规定,各校要严格按照教师任职资格选聘学校教职工,凡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坚决调离或辞退,发现有精神疾患或神态异常的教职工,要坚决调离岗位或让其病休,任何教职员工不得将学生特别是异性学生留在教室、宿舍或其他僻静场所进行单独谈话、辅导或帮助料理其他事务。

    “尽管男教师奸污、猥亵女学生,教师因患有精神疾病而伤害学生的事件在无锡还没有出现,但在国内不少地区都有发生。”无锡市教育局宣传群工处王书记告诉早报记者,该规定是出于爱护学生,将潜在的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该规定对教师本身的也起到了保护作用,应该说是一项双向保护。”据王书记介绍,该市不少学校出现有教师在对学生进行单独辅导时,被家长误会,对教师进行诽谤,现在学生及家长的个人自我保护加强,对学校和教师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育行政部门也是为了保护教师尊严,避免受到不必要的影响。

    无锡市第一中学高一年级语文组的华老师与高二年级语文组周老师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校很早就关注到这个问题,不许教师单独与学生进行个别交谈,另外,该校学生整体素质普遍较好,很少有学生需要教师个别辅导。

    但无锡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中学老师则认为这一规定“过分”,这一规定对教师来说无疑是一种侮辱,因为有时考虑到学生的心情,老师会采取单独谈心的方式与之交流,以增加学生的信任感。

    一名学生家长认为,这一规定虽然能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安全保障,但将老师也纳入防范范围,会阻碍老师和学生之间的交流。

    江苏省长三角律师事务所陈议律师表示,国内的确发生过男教师利用单独与女学生相处时,奸污、猥亵对方的案例,这样的规定或许可以避免类似的事件发生,但违背了正常的教育规律。

    陈议认为,有的学生成绩不好,或者有什么事情不想和同学、父母进行交流,而在与老师单独交谈的过程中,可能会吐露心扉,调节心理状态;从法律上讲,禁止教师与异性学生单独谈话侵犯了教师和学生个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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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LOR=blue]天啊,太恐怖了,至于吗?[/COLOR][em10]
    [IMG]http://www.163er.com/user1/7452/upload/2006365360.gif[/IMG]
     
    [COLOR=heliotrope]怀念老师生活[/COLOr][COLOR=bule]QQ:366790718[/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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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认为过犹不及。防范是需要的,但更需要的是监督,而不是禁止!
      对老师的不信任,就是破坏教育。
      呵呵,我觉得极个别老师的问题不能放大到整个教师队伍!
      不折不从,亦慈亦让!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洛阳中学(213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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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禁止异性师生独处是直线思维[/B]
       
          2006年03月22日10:58 来源:《半岛都市报》 王威
       
        为确保年内无锡市各级各类学校全面建成“安全文明校园”,无锡日前对学校安全“下猛药”,要求实施关于学校安全培训、专项管理等一系列有力措施,但其中关于“教职员工不得与异性学生在教室、宿舍或其他僻静场所单独谈话”的规定却在无锡的师生中引起不小的反响。(3月21日《扬子晚报》)

        学校本是人们心目中的一片净土、圣土,但近年来,发生在校园内的刑事案件却时有耳闻,其中也包括以女学生为侵害对象的性犯罪。怎样保护祖国的花朵,给校园筑起“安全墙”,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但如此“异性师生不得独处”的禁令,却让人困惑难解,它是一种从方便管理角度出发的直线思维。

        作为一名老师,有些时候采取单独谈心的方式与自己的学生交流,其目的是给学生更多的关心和帮助,更多的是为了考虑学生的心情并增加亲切感。除了极个别衣冠禽兽之外,绝大多数老师与学生的单独谈话、单独辅导,仅仅是一种必要的、普遍的教学手段而已。如今把老师也纳入防范范围,把单独谈话统统归为“瓜田李下”的避嫌范畴,其结果只能是阻碍了师生之间正常的交流。另外,在师生之间禁止异性独处,也未必能真的让那些“披着羊皮的狼”知难而退。我们不难发现,有些丧心病狂的禽兽,他们的兽行就是公然发生在教室里、发生在学生们的眼皮底下,这与师生“独处”不“独处”,又有什么相干?

        建设安全文明的校园,应该是个系统工程,归根到底还是要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比如要把好入口,严格执行对教职员工任职资格审查的规定,绝不能让有劣迹的人混进教职工队伍;比如要强化管理,堵塞学校在防范青少年安全事故方面仍存在的漏洞,改变目前大多数学校“重教学、轻保护”的现状;比如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增强学生们的自我保护意识,等等。让师生们回到“男女之大防”的时代,只能算得上是一味“胡药”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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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校园何时成了“瓜田李下”?[/B]  
       
        时间:2006年03月23日10:59   【来源:红网】 【作者:练洪洋】
       
        日前无锡市出台了《2006年全市学校安全及综合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通知要求教师不得与异性学生在僻静场所单独谈话(见3月22日《东方早报》)。

        古乐府《君子行》说:瓜田不纳履,李下不整冠。 教师不得与异性在僻静的场所单独谈话,校园何时也成了瓜田李下?

        这样的规定,用意是明显的,就是防止老师骚扰异性学生,但效果却是堪疑的。

        如果教师与异性学生之间不存在什么见不得人的关系的话,即使在僻静场所单独谈话,同样是光明磊落,如果那种关系存在,即使不在校园内找僻静场所,在其他地方也有“僻静场所”,你管得着吗?更何况,教师除了教书还必须育人,做学生的思想工作是育人的手段之一,如果这个规定得以施行,教师岂不是非得在公共场合与异性学生个别谈心不可?

        最让人难受的是,这种规定的出发点是把教师想象成龌龊的小人,或者禽兽,在僻静场所与异性学生谈话,就会把持不住自己,想入非非。相信任何一位身为教师者,看了这种规定,都会感受到一种不受信任的羞辱。

        毋庸讳言,教师中也有败类,调戏异性学生的事件也时有发生,但依笔者多年从教的经历看来,这种情况的概率还是非常之低的,可以肯定地说目前我国教师队伍相对而言还是比较纯洁的。因此,把这层纸捅破,让多数教师自尊心受到伤害的规定是值得商榷的。

        从另一层面上说,给教师留点尊严,不但是尊师的一种表现,也是教育规律本身的要求。师尊不在,师道无存,这不但对教师,对学生,甚至对教育事业都是一种不幸。“文革”期间,贫下中农进学校,教师靠边站,甚至成了遭受学生批斗的“反动权威”、“牛鬼蛇神”,结果是什么,去之未远,应该记忆犹新。

        国人就爱矫枉过正,对无法可依的过正就是“泛法律化”,社会一出现问题就建章立制,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要知道,法律只能达成维持社会秩序的最低水平,更多的范畴需要道德来规范与约束。尤其是对于教育领域,比立清规戒律更重要的是师道师德的建设,用师德来武装、约束教师比什么机械的规定都来得自觉与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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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禁止异性师生独处”的法律分析[/B]  
       
        时间:2006年04月11日14:10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何向东】
       
        “禁止异性师生独处”的规定,其出发点应该说是好的,客观地分析,并不能得出:这一规定是将所有老师都当成“色狼”这一结论。但这一规定是否能达到防范校园性侵害的目的,是否有出台的必要,则值得进一步思考。

        日前,江苏省无锡市教育局下发的《2006年全市学校安全及综合治理工作要点》中有如下规定:“学生下课、放学尤其是夜间晚自习下课时,应安排教师在楼梯口、校门口进行安全疏导,避免拥堵引发事故。年内,各地各校要严格按照教师任职资格选聘学校教职工,凡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坚决调离或辞退,发现有精神疾患或神态异常的教职工,要坚决调离岗位或让其病休,任何教职员工不得将学生特别是异性学生留在教室、宿舍或其他僻静场所进行单独谈话、辅导或帮助料理其他事务。”据介绍,将这一做法纳入到今年学校安全工作的要求之一,是考虑到现在社会人员复杂多样,防止发生不该发生的事情,这样做的宗旨是加强学校安全防范措施,让家长能更加放心地将孩子放在学校。(见3月21日《扬子晚报》)这个规定被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了争议。对于这个规定,有三个问题值得探讨:

        [[B]问题一]是否是对教师的侮辱?[/B]

        无锡市这个“禁止异性师生独处”的规定一出台,在社会上引起了争论,其中一些人觉得出台这样的禁令,是把所有的教师都当成“色狼”了。对此,该如何看待呢?

        据笔者所知,一些教师在和异性学生谈话时都很注意,比如地点会选在比较明显的地方,在办公室的时候通常会把门打开等等。现在无锡的“禁止异性师生独处”的规定,其实也是为了防止异性师生独处会出现问题,应该说从这个规定出台的初衷来看是好的。作为法律或制度是可以从恶的角度来设计其内容的,而且这种“立法方式”在法律法规或制度中并不少见。比如为了防止“刑讯逼供”等现象的发生,苏州市检察机关规定在提审时不能与犯罪嫌疑人有身体接触,必须要保持“一米以上”距离;再比如,为了保证司法公正,法院要求法官不能独自会见当事人等等就属于这种情况。我们不能认为这样的规定是把司法人员丑化为“恶人”。而且这几年,恐怖事件在世界各地频频发生,各国都对安检采取了特别的措施,比如在车站、码头、机场,出行的人搭车、乘船、坐飞机都要接受安全检查,将来北京办奥运时,可能看比赛也会被要求进行安全检查,我们并不能说因为这种安全检查所有的人都成了恐怖分子了。

        同样的道理,由于极少数无德行的教师在校园内猥亵、强奸学生或者体罚学生特别是未成年学生,近年来时有发生,政府如不采取切实有效的办法防止这一现象的发生,对学生、家长、社会甚至对教师自己都是不负责任的。就此而言,无锡市的这个规定是善意的,可能这个规定有这样或那样的不足,但至少这个规定不应被错误地理解为是对教师的一种侮辱。

        [B][问题二]能达到防范目的吗?[/B]

        从制度规定角度审视,“禁止异性师生独处”可能并没有问题。可是,对于这样的制度实施的话,也许会对教师教育学生起到相反的作用,而且从效果上来说,也未必能达到防范校园“性侵害”的目的。

        应当指出的是,有些教师认为,在教育过程中,出于某些比如涉及学生隐私等特殊情况,需要和学生单独交流,“禁止异性师生独处”将会使这种教育不能实现。对此,笔者认为“单独交流”并不受“禁止异性师生独处”的影响,比如教师和学生可以在操场或校园内和学生边散步边交流,也算是单独交流,而不应把单独交流仅仅理解为在封闭的空间无人的环境中。尽管如此,对于“禁止异性师生独处”规定来说,其负面影响是值得关注的。

        “禁止异性师生独处”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校园性侵害”,可是没有了“异性师生独处”,即在公开场合难道就不会发生“校园性侵害”了吗?其实很多“校园性侵害”事件或是案件都并不是在“异性师生独处”情况下发生的。比如曾有报道,2003年12月1日下午,北京市某小学的刘某就在课堂上先后将13名女生猥亵,她们中最小的9岁,最大的只有11岁。更有甚者,还曾经发生过教师在课堂上强奸学生的案件。而且对于“校园性侵害”来说,同性师生之间也是会发生“性侵害”的。比如我国刑法就规定有“猥亵儿童罪”,这种犯罪行为的对象“儿童”就是不分性别的、不满14周岁的人。因此,“禁止异性师生独处”的规定是很难达到彻底防范“校园性侵害”目的的。另外,对于“校园性侵害”的发生,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学生在对自身性权利的安全防范和保护意识上存在严重缺陷,几乎不懂得犯罪分子的行为是对自己性权利及人格尊严的严重侵犯,在面对侵犯时更不知该如何保护自己。而“禁止师生单独谈话”的规定,其实很容易对学生特别是小学生产生误导,即只要是在公开场合,就不会发生“性侵害”,从而会淡化学生对“性侵害”的防范意识。更可怕的是,这样的规定实际上也似乎在告诉教师,在校园公开场合下的“性侵害”是一个“监管空白带”,从而很有可能把学生的安全隐患由教室、宿舍等僻静场所向外转移,其实学生的人身安全却仍然没有得到保障。

        [B][问题三]防范“校园性侵害”存在法律的空白吗?[/B]

        我国现有的教育法律法规主要有: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另外,还有国务院的一些配套行政法规,如《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教师资格条例》等,教育部的配套规章主要有《教师资格实施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我国当前的教育法律体系。此外,某些法律也涉及到校园问题,比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以上的这些法律法规加之刑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基本上已经可以解决发生在校园的法律问题了。比如说,教师对学生进行了“校园性侵害”,根据其手段、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教师就可能受到相应不同的处罚,如构成犯罪的,在追究其刑事责任之外,可追究教师的刑事附带民事责任,同时还可依据教师法规定剥夺教师资格。

        正如“治病要下对药”一样,对“校园性侵害”的防范,同样要求在制订措施时要“对症”,而简单用“禁止异性师生独处”这样的规定,并没有找对“校园性侵害”的深层原因。对于“校园性侵害”来说,其出现的原因是多样的,有教师道德品质的原因,有教育监管的制度缺陷,也有学生自身保护意识薄弱问题,因此防范“校园性侵害”需要综合治理,比如在任用教师时一定要把好道德品质关,在平时对教师的行为监管时要严格,而且还要提高学生对“校园性侵害”的防范意识,教育学生要学会向教师的一些侵权行为说“不”等等。总之,想靠一个“禁止异性师生独处”的规定就彻底解决问题,无疑是不现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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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样会是教师的工作方式少了许多人性化的感觉
          同时也伤害了广大老师的心
          快乐飞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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