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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帖]逃学未及时通知,身亡索赔20万
        2008-01-22 08:56:26  南方日报
     

     
      1月16日下午,肇庆市怀集县梁村镇村民范年新拿着一张投诉状到梁村中学花石分校,起因是他13岁的儿子范财源在1月3日上午逃学和几个同伴在河边玩耍时,被田埂上忽然崩塌的大泥团当场压死,意外发生时正是正常上课时间。

      后来范年新了解到,原来儿子从去年11月23日起就没去上课,但校方却一直没有正式告知范年新,导致范年新一家一直蒙在鼓里。因此,范年新投诉该校没有承担告知家长的责任,导致孩子发生意外。此外,范年新还向学校索赔20万元。校方则表示对事件不承担“经济责任”,拒绝赔偿。

      肇庆市教育部门也因而告诫广大家长:目前正临近放寒假、学生们即将离校之际,家长们更要注意孩子的安全,防范意外情况的发生。
      
      【回忆】泥团滚落压死初一学生
      
      据了解,1月3日早上7时30分,梁村中学花石分校初一(15)班学生范财源背上书包出门后,并没有上学,而是跟同级的范胜固、范财良等5人到村里的车仔高河边玩。到上午9时,6人坐在河边的田埂下聊天。“说着说着,忽然‘轰隆’一声,田埂上一块大泥滚了下来,正好压在范财源的头和胸口上。当时他手脚还在动。”回忆起当时的惨状,13岁的范财良依然心有余悸。

      突然发生的崩塌,把旁边的5个伙伴吓个半死,他们大声喊叫。5人用尽力气,尝试搬动泥团,但数百斤重的泥团纹丝不动。永红小学六年级的范庆寅大声哭喊着,赶回村中将事情告诉50多岁的范子才。范与其儿子立即拿着铁锹跑到现场,“我们花了10分钟,好不容易终于把泥团撬开了,当时孩子脸贴在地面泥沙上,抱起时他整个脸全黑了,已经没有气息。”范子才说。

      抱着一丝希望,范子才等人将范财源送往镇卫生院抢救,但随后医生证实孩子已经死亡。在怀集县公安局出示的死亡证明书(怀公刑技法医检字2008第06号)上,说明孩子是“意外事故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家长】对儿子“退学”蒙在鼓里
      
      1月4日中午,痛失儿子的范年新前往学校控诉情况,该校初一(15)班班主任何以骥惊讶地说:“范财源已经好多天没来上课了啊。”查阅校方的考勤表记录,家属发现范财源从2007年11月23日已经开始没到学校上课。

      学校方面表示,由于范财源平时调皮难教,旷课已达70节以上,因此从当日起已经视其为自动退学。因此,校方认为该生早已退学,且事件不发生在校内,所以学校不应承担责任。

      班主任何以骥表示,由于工作繁忙,在范财源不断旷课和“其自动退学时”,他并没有当面上门家访通知家长,而是通过本班的同村学生范响生代为转告。但是,范响生同样没有当面告诉范年新,而是告诉了范财源9岁的弟弟,但范财源的弟弟因为害怕哥哥责怪,同样没有将事实告诉家长,因而范年新等对儿子的“退学”一直蒙在鼓里。

      在家长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后,1月8日下午,学校领导和该班班主任等上门慰问,并送上1000元慰问金,班主任何以骥写下了《关于范财源辍学情况的说明》交给死者家属,承认“本人工作疏忽,未能及时通知家长”。此后,事件再无进展。

      范年新对学校的失职耿耿于怀:“学校离我家只有仅仅两公里路,为什么我儿子这么长时间不上学,他们都不过来告诉我们一声呢?”范年新认为学校管理上有严重过失,一定要承担相关责任。1月14日,范年新等死者家属向怀集县教育局、梁村镇政府等部门递交报告书,强烈要求校方赔偿赡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20万元。
      
      【校方】法院要学校赔我们就赔
      
      记者在前往怀集县众多相关部门了解时,有关负责人均表示,会对此事进行调查,会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办理。怀集县教育局办公室黎主任说,已经交代德育股对事件进行调查处理,随后会给家属一个结果。但该局德育股股长林南生说:“我个人认为问题不在校方。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家长承担的责任要更大。”

      梁村镇负责教育方面工作的副镇长梁灼星对事件表示惊讶:“我们从来没接到报告有这一回事。”梁灼星随后要求办公室对此事进行调查,并留下家属电话以备通报情况。

      梁村中学花石分校副校长梁崇杰表示,学校管理上确实存在漏洞,校方已经对班主任进行了批评教育,但学校只承担教育方面的责任,不承担经济责任。“这件事我们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如果法院判我们赔多少钱,学校就赔多少钱。”
      
      律师说法
      
      学校应承担一定责任

      索赔20万显得无理
      
      广州金鹏律师事物所廖振威律师:就范财源事件而言,死亡的学生属于未成年人,在学校上课期间,学校和作为法定监护人的家长应该共同承担管理、监督、教育的责任。该生死亡虽是由于其本人贪玩和其他因素引起的,但作为教育管理方,学校没有及时和家长进行沟通,导致该生一个多月没有回校而出现事故,学校存在没有家访等管理不到位的问题,理应在此事上承担一定责任。

      但是,从责任与权利相结合的角度出发,学校不是一个企业,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也没有向学生收费,因此赔偿的责任不同,20万元的赔偿显得无理。
     
      
      本报记者 赵南坚 实习生 侯玉晓 张伟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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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在想一个问题:学校究竟有没有义务及时报告每一个学生的行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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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有些地方班主任要做到这一点恐怕比较困难了,这是学生多天没有上课还好办,老师应该做得到,可如果有学生就是一个单位时间没上课而在校外出了事呢,又该怎么办?班主任承担的责任很大,真的是要做到勤,否则难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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