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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为教育支招——恭请教育部长学法律系列
    教师法
     


    前言:

    这是一部约束教师,给予教师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这是一部我们这么多年来放在纸上的法律。

    如果我们真真实实的让这项法律得到实施了,那么中国的教育就不是这么一个现实。

    袁贵仁先生,您当上这个部长,在面对这么多教育积弊,您是否在思考应该如何面对,如何烧起您的新官三把火。

    对于您,我希望借着这样一个帖子,让你再次正式一下这些法律,也许,你会在这些法律中找到解决的方法。

    其实,我要说,真的,法律,我们好像从来不当那么一回事,好多事情,当真正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很多事情,不再是那么困难。

    有法不依,或者才是教育最大的问题所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条文: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我有话说:

         如果能够按时获得薪酬,就不会出现一些地区的教师拖欠工资事件,更不会出现教师因为薪酬问题而出现的罢课罢工事件。

         教职工代表大会确实存在,但权利几乎没有,在学校中的地位尴尬,不仅没有保护到教师的权益,很可能成为一些不良校长手里的棍棒。一个学校,校长权利太大,而教师唯一能够通过它而获得权利的组织又名不副实,那么民主就无从说起了。校长,在这个学校也就没有人能够监督了,成了一国之王,那么贪污腐败也就不再是值得惊讶的事情了。

         部长先生,切切实实的让这条法律执行下去,让教代会不再是一个代号,让它真真切切的成为学校的权利机关,规范它的选举和运行,又怎么会有那么多校长辱骂打骂教师的事情发生。不仅仅如此,而且还能减少学校校长的贪腐几率。

    法律条文: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我有话说:

         师德问题,是现在存在的一个比较大的问题。这样的问题主要是少部分教师的一些恶劣行为影响的社会对教师师德的反感,引起了社会对师德的质疑与反思。

         教师法中第八条已经明确规定了师德的内容,说的很全面。师德是作为教师必须履行的义务,第八条花了很多语言来规定。尊重学生人格,是教师师德的重中之重,关心爱护学生也是教师必须做到的。这些都是一个教师的职业道德。     因此,我觉得必须把师德按照法律上升到一个法律层面,一旦教师失德,那不仅仅是道德问题,就应该是法律问题,必须被绳之以法。当然我觉得师德必须遵守的对象不仅仅应该是普通教师,学校的校长,以及教育局的领导也应该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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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沾教育部长的光,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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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UOTE][B]下面引用由[U]高顺杰[/U]发表的内容:[/B]

        沾教育部长的光,学习学习[/QUOTE]
         
        那我沾谁的光?也来学习学习。我沾鞠锋的光,沾顺杰的光,呵呵
        做了《班主任工作新视角》《班主任工作招招鲜》《做一个会偷懒的班主任》等31部教育教学书籍,倡导自主教育管理实验,渴望和更多老师、学校交流自主教育话题,大家可实名加自主教育管理群号178772355。手机13874236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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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条文:

          第九条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提供符合国家***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 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 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 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我有话说:

          今天惊闻河北一场大雪压倒了一所学校的校舍,死了3个小孩子。真的是骇人听闻,一个学校的校舍竟然惊不起一场大雪的压力,如果这样一所学校放在四川,怎么能够经得起地震。在这个学校生存的孩子们,他们的生命***全保障在哪里?这样的豆腐渣校舍又是怎么被建起,怎么被审核合格的?

          教师法的第九条,在被我们一些主管领导践踏的时候,法律在哭泣。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符合国家***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符合国家***全标准,2008年的时候,国家要求学校的校舍能够抗7级地震,全国有多少所学校的校舍能够达到?

          呜呼哉,我们在这些惨案发生以后,因为这些不符合国家***全标准的校舍等等设备设施而受到法律制裁的领导们又有几个?所以,如何确保校舍等等学校教育设施设备***全性能,只有狠狠的执行这一条法律,加大触犯该条法律的处罚力度,这样才能真正的为祖国的下一代的在校***全作出一个保证。

          教师反思,应该是教师职业必须;但鄙人不认为教师科研是教师之必须。第九条,只是规定对于教师科研应该给予支持和奖励,但现在科研论文成为教师评定职称的必须,我想是违背教师法规定的。当一个教师把精力转投到科研上去的时候,实际上已经与他的本职工作有了脱离。而且,不是每一个老师都能进行教育科研的,如果成为强制,必然会带来一些问题,如现今出现的教育类杂志的收费论文就是这样应运而生的。所谓,有市场才有发展,没有市场,教育收费类杂志社怎么能够生存。教育类杂志的堕落我认为与职称论文的必须化有很大关系。

          教师制止一切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是法律所规定,是老师之义务,但现如今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屡有发生,实不是教师之情愿,而是一些权力部门利用权力而逼迫教师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实在让人气愤。如果将第九条真正执行下去,有法必依,很多问题必将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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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UOTE][B]下面引用由[U]高顺杰[/U]发表的内容:[/B]

            沾教育部长的光,学习学习[/QUOTE]
             
            顺杰老师,您太谦虚了,感谢您来指正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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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UOTE][B]下面引用由[U]郑学志[/U]发表的内容:[/B]

               
               
              那我沾谁的光?也来学习学习。我沾鞠锋的光,沾顺杰的光,呵呵[/QUOTE]
               
              学志老师太谦虚了哦,我跟着您学习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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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条文: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三条 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我有话说:

                绩效工资,如何绩效,是个问题?

                二十二条和二十三条,数十字,告诉我们什么?

                考核的内容,是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我不禁想问,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和工作态度,都好说,工作成绩怎么来考核呢?是不是学生的考试成绩作为教师的工作成绩的考核内容呢?不仅仅如此,这4条条文,我觉得还有细化的必要,教育部应该根据二十二条,来细化考核标准,出台一个行之有效的考核标准,不能这里这个标准,那里那个标准。

                考核的原则,二十三条也告诉了我们,那就是客观、公正、准确。必须最大程度的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二十三条告诉我们,学生在教师的考核里面是一个不可或缺的打分者,但现实生活中的考核根本不存在这个内容,任何一个考核里面都不可能出现学生的身影,就算出现,也是形式主义。因此,切实的加强学生在教师考核中的出现频率,出台一个合理公正的学生评价老师的体系,也是新教育部长切实应该做到的内容。

                但二十二和二十三条里面,没有具体考核的对象,也就是说考核对象不明确,是不是就是考核一线教师,还是考核全体老师,有待教育部门的行政首长进行注解。

                不仅仅如此,我认为这2条还应该给出具体的考核合格的标准,或是以分数来给出,或者以文字描述来给出。考核不合格,是什么样一个标准,应该明确给予一个处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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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条文:

                  第二十五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我有话说:

                  我觉得这句话,有歧义,好像搞了一个文字游戏。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我们来分解一下: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这句话可以理解为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或者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也可以理解为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或者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或者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如果这样理解,我们不难发现教师的工资不得低于或者高于公务员平级工资水平,意思就是教师的工资水平必须等于或者高于公务员的平级水平。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或者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如果这样理解,那你不难发现,这句话前后矛盾,漏洞百出,因此我觉得当务之急就是要明确第二十五条法律的意思,让这句话得到明确。

                  其次,我们必须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            公务员的平均水平怎么确定?这次在绩效工资的实施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这个问题,当地公务员水平到底是多少?这个水平到底是指他们的工资和福利加起来的平均水平,还是指的是他们的真正的包括灰色收入在内的平均水平?

                  第二、            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必须公布,并公布工资计算办法,以让教师比对身边的公务员,已确认是达到了公务员水平,否则都是一纸空文,何人知道。

                  第三、            教师工资的发放方式是什么?现在很多地方出现了罢课的问题,主要是因为当地的县级政府占用了国家省里统筹发下来的专项资金,因此必须明确这部分资金如何发放到教师手中,因为一旦到了县级政府,被县级政府挪用,教师也没有办法去找县级政府说理,最后导致很多老师失望无助,信心丧失,导致政府公信力下降。因此如何保障发放到位,是新部长必须思考的问题。

                  第四、            教师工资发放保证机制是什么?为啥有些县级政府敢于挪用这部分教师的血汗钱,就是没有很好的保证机制。一旦这笔钱到了,县级政府不发放下去,省级政府也无法得知,因此必须建立合理有效的保证机制。

                  第五、            工资标准的制定,以及绩效工资的考核标准以及奖励措施。这一标准必须公布于大众,让社会真真实实的知道教师的真实待遇,而不是如有些县级政府不断制造言论烟雾,让社会大众都知道教师待遇如何如何高,其实真正做起来确实大打折扣。这样,不仅让社会的舆论都集中在教师身上,而且因为某些县级政府的无赖行为让教师群体百口莫辩。

                  第六、            必须给予一个行之有效的处理办法,正是因为这一条目中没有涉及不按照该条目执行的处罚措施,导致很多县级政府不把这个当回事,因此必须给出具体的处理惩罚措施。

                  第七、            必须真正执行温总理说的倾向于一线教师,必须真正让温总理的得到实施,切实加强一线教师的工资水平,而不是领导吃肉,教师喝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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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我有话说:

                    教龄工资是很少的,5年一个档次,也就多了几块钱。俗话说得好,姜是老的辣,教书的年代多了,自然而然,教书的水平也高了,但教龄高了,才多了几块钱,这是什么时候的标准,还是几十年前的标准,好改一改了。工作了好多年,教龄工资都不够买一斤肉,心酸啊。因此,我觉得必须就这个问题,进行一些细化,必须有个与时俱进的科学计算办法,不能总是一个政策用到底。没有人过问,就是1000年也没有变化!

                    其他津贴,是什么津贴,我觉得在这里应该明确,是职业教师补偿津贴,还是生活补助津贴等等,不能光用其他2个字就结文了。最起码是不是应该在下面加一个注解,涵盖一下是什么其他津贴,怎么发放,条件是什么?

                    二十七条,说要对肯去边远地区或者少数民族地区去教书的,给予补贴,这句话很空。我想提几个问题:第一、这个补贴是多少?本身去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那边生活水平就不是很好,工资水平就更加不谈,既然条件困难,没有人愿意去,现在有人愿意去了,是不是应该告知一下补贴是多少啊?光用一个应当给予补贴,到底给多少,是2块还是3块呢,说不清,也没有操作手段。第二、这个补贴是怎么发放?光说有补贴,怎么发放,是发放现金还是使用银行卡,不能5年、10年来一次发放,说不定等要发放的时候,这个老师倒离开了这个世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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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条文: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 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排教师进行休养。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我有话说:

                      房价越来越贵了,以前是1000多就可以买到一个平米,现在已经涨到了4000多一个平米,最贵的甚至到了10000多一个平米。房子,实在是一个问题,买一个100多平米的房子,起码要50到60万。这样的房价,真的是没有办法。

                      一个年轻人要结婚,要结婚就要买房,要买房,就要搬出50到60万,没有钱房贷,也要很多年才能还清楚。一个教师,凭借自己的工资,不吃不喝,真的只能望房兴叹。

                       现在政府在搞廉租房,条件很苛刻,教师是够不上条件,也就是说,教师是买不到廉租房的。那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这里的建设、租凭、出售有关部门是怎么为教师优先优惠的,体现在哪里,完全不知道!

                       住房有公积金,据说可以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但是据我了解,公积金贷款的手续非常的麻烦,而且限制条件也很多,使用起来非常的不方便。而且,如果你已经使用了公积金,那么你在贷款的时候必须补全你取出来的钱,才能进一步申请公积金贷款!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这句话表达不清楚。解决住房提供方便,这里的住房是指的什么住房,农村住房还是城市住房,如果是农村住房,我想完全没有必要政府来解决,因为每个人家里都有住房,那么是不是城镇住房,必须明确。提供方便,是指的提供什么方便,是住房的资金补助,还是什么,总不能说提供方便,就是在你装修的时候,可以让你早点回家去忙装修的事情把!

                      住房的问题,我觉得是一个现实问题,是一个必须在法律里面明确的实质性问题,毕竟这是现在很多教师所面临多尴尬的问题,这也是教师队伍不受人才喜欢的队伍,因为房子问题就压死了人才们的神经。记得我们当地有个很大的地方企业,他们为刚在职的大学生提供10万元的房价补贴,让众多老师羡慕不已啊。

                      说到这里,我想提出对于住房的几点看法:明确住房补贴是多少,或者是政府专门为教师群体建设一个小区***置教师群体,或者是在购买的过程,政府进行房价返回。如果建设成一个教师小区,好处是很多,那么家教之风或许可以被扼杀。

                      医疗问题,是我们国家当前非常大的问题,而且现在医疗费用偏贵。我记得我上次感冒去了一次医院,一个感冒花了我1000块,让我心疼了好久好久!我们虽然说也有医保卡,但确实一个月钱不多。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这个是不容易做到,而且也不明确,教师的医疗与当地的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待遇,这里的公务员指的是什么等级的,是最低等级的,还是最高等级的,还是平均水平的,说不清楚,一句话,说的好做不到。

                      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排教师进行休养。教师每个人基本都有职业病,公务员每个人基本都有富贵病。教师,腰椎盘突出等等疾病一大堆,只能忍一忍在忍一忍,还得坚持教书育人。公务员呢,大鱼大肉吃多了,三高三低什么的都来了,只能忍一忍在忍一忍,大鱼大肉接着来。修养,修养,哪里来的修养啊。有好多教师,在多年一次的体检中,发现癌症,晚期,最后没有几个月就去了,好日子没过着几天,死亡就来临了。

                      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有的政府部门在医院里面有专门的病房,一旦有人身体有了问题,可以直接入住,什么时候,我们教师也能享受这样的待遇呢?不得而知,也许想想也是一种奢望!况且,这里的提供方便是什么样一个解释,还需要我们来揣摩,实在让人觉得不可思议。这里的方便究竟是为教师设立教师窗口,还是为教师的用药优惠,还是可以免费为教师坐诊,还是怎么样怎么样,不知所以然啊!说到底,教师的住和命,是不受人重视的,法律里面还有很多必须注明解释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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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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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UOTE][B]下面引用由[U]花开有声[/U]发表的内容:[/B]

                          学习。[/QU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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