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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北大贺卫方教授停招研究
[B]北大贺卫方教授停招研究生 质疑研究生招生制度[/B]
 
    2005-06-27 08:25:17 千龙网  

  晨报讯(记者李婧)质疑北大法学院研究生招生考试制度,北大法学教授贺卫方一怒暂停招收硕士研究生。昨天,将要赴加拿大的贺教授证实,他在学术批评网发布了暂停招收硕士研究生的声明。

  昨天,贺教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证实,6月24日他在学术批评网上发布了《关于本人暂停招收硕士生的声明——致北大法学院暨校研究生院负责同志的公开信》。在信中,贺卫方写道:“现行法学研究生入学考试设计存在着相当严重的缺陷,考两张综合卷涵盖多达十门课程,这种打着对考生全面考查旗号的做法实际上产生的后果却是削弱了考试应有的专业偏向。尤其是法律史和法理学专业,这样的考法足以让那些爱好理论和历史、并且对此已经有大量阅读(因而很可能偏科)的考生被卡在门外。”因此,贺教授决定“自2006年起,不再招收法律史专业研究生”。

  据悉,北大法学院2004-2005年研究生考试对于过去的考试方式进行了很大改造,主要是淡化了研究生入学考试的专业倾向,把13门“核心课程”都纳入到考试的范围。贺教授认为“这种撒大网式的考试严重抑制了考试时应有的专业倾向”。“这样的考法足以让那些爱好理论和历史、并且对此已经有大量阅读(因而很可能偏科)的考生被卡在门外。”而通过初试的考生又不够专。今年,参加法律史研究生复试的考生连法律史的基本知识都难以回答,最终四个名额却只有一个过关。贺教授称,“这样的考试对于学生而言也是很不公平的。”

  同时,贺教授也对保送制度提出了质疑,“保送生有两种,一种是因为学习成绩优异而保送”,这种“保送生过分偏向于应试型”,学问未必做得好。“还有一种保送生是学生干部、特长生”,贺教授认为,这是更不合理的保送。“这样出身的人很少有人能成为好的学者。”

  贺教授称自己有权利不招生,直到考试制度恢复到非常重视选拔培养学术人才时再恢复招生。

  [B]人物链接:[/B]

  贺卫方,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同时担任《中外法学》主编、北京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等职务。是我国法理学、法制史以及比较法学等领域的著名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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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观点交锋[/B]

[B]学生:遗憾考不了他的研究生[/B]

    北京部分学生认为,贺卫方教授的这种做法,是对教育制度的一个挑战,有利于教育制度向着更公正和合理的方向发展。如果像贺卫方这样的教授不再招收硕士研究生,对学生来说是一种遗憾。

[B]教授:研招反映本科教育失败[/B]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一教授说,研究生选拔制度的很多问题反映出本科教育的失败,但贺教授提出的建议也不一定适合所有专业。

[B]高校:尊重教师尽量协商处理[/B]

    北京一著名高校研究生院副院长说,研究生扩招是解决大学生就业压力的一个方法,但扩招确实又带来了很多的问题,教授不愿招也是其中的一个问题。对此,高校也非常矛盾。我们尽量尊重老师的意见,协商处理这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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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事件纵深[/B]

[B]教授停招何其多[/B]

    昨日,记者采访获悉,表示停招研究生的不止贺卫方一人。

[B]有天赋学生被拒门外[/B]

出镜人物:清华大学教授陈丹青
    因不满外语科目考试导致有天赋的学生进不了艺术院校,清华大学教授陈丹青愤然辞职。

[B]缺课题费怕学生受穷[/B]

出镜人物:华东师大教授应龙根
    “我2002年只招了1名研究生,2003年没有招,2004年只有一个保送的研究生。”应龙根表示,国家目前给研究生的个人津贴只有250元,研究生们生活成了难题。不少研究生导师只好给学生找课题,找活干。很多研究生的收入往往等于“250+导师的补助”。“这么多麻烦,不如不招。”

[B]不满部分学生混文凭[/B]

出镜人物:中科院教授王铮
    “报考我的研究生的,有几个是真正想做学问?大部分都是为了找工作,大部分都是为了将来混个北京户口。”中科院教授王铮说,干脆不招。

[B]不满学生专业素质低[/B]

出镜人物:清华大学教授李象群
    今年报考清华美院教授李象群的研究生人数很多,可李象群对这些学生很不感兴趣。“我今年只招了一个学生,还是保送的。”他说,“现在的学生专业课水平不高,有不少学生就是靠英语、政治分高上来的。有的时候给研究生上课,我感觉比给本科生上课还累。研究生是培养专业人才的,是培养艺术家的。面对这些学生,我没办法把他们培养成艺术家,干脆不招!”

    综合《北京晨报》、《北京青年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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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教授,您无权停招研究生[/B]
 
    2005年06月29日10:44  
 
  新闻素材:北大法学院教授贺卫方由于不满现行的法学研究生招生制度,公开发表声明:从2006年起,不再招收法律史专业研究 生。北大法学院对此作出回应。

  曾听一位在北大读法学博士的同学不无自豪地说起:一次他的导师到南方某城市出差,他那些官员师兄弟全都开着高级轿车到机场迎接,场面蔚为壮观。

  贺卫方教授决定不再招收研究生的消息让我一下子想起这件事。我想到:以贺卫方教授的名望,想投到他门下的人一定不少,其中或许不乏类似官员这样的“有用之人”。管他是不是可造之材,哪怕招进来压根不管他,先找几个这样的人带了再说,这是贺卫方“趋利”的选择。而他主动停招至少表明,在他的眼里,带研究生还是一件严肃(甚至“神圣”)的事,而不是用来做利益交换的资源。这令人敬佩。而且,现行的法学研究生招生制度的确存在不少问题,如果他停招的举动能够促进问题的解决,甚至哪怕能引起社会对这一问题的反思,他的“反抗”都是有意义的。

  然而,用停招研究生这样一种“不合作”的方式来抗争,贺卫方教授的做法也不乏可反思之处:

  第一个问题:北大的法学研究生招生规则到底合理不合理?

  贺卫方停招的理由:“现行法学研究生入学考试设计存在着相当严重的缺陷,考两张综合卷涵盖多达10门课程,这种打着对考生全面考查旗号的做法实际上产生的后果却是削弱了考试应有的专业偏向。尤其是法律史和法理学专业,这样的考法足以让那些爱好理论和历史、并且对此已经有大量阅读因而很可能‘偏科’的考生被卡在门外。”

  贺卫方认为,考10门课程,考得太多了,削弱了专业偏向。我倒不这么看。法学是一门博大精深的科学,各个学科并不是孤立的,而需要触类旁通。学法律史和法理学,是不是对民法、刑法就可以不闻不问?答案绝对是否定的。对于一个合格的法学毕业生来说,考试涉及10门课程,也决不是过高的要求。

  这么考,有没有可能把“偏才”漏掉?当然有可能。但是,没有任何一项制度是完美的,既然没有完美的制度,选择相对比较合理的规则,就应该是我们的选择。我以为,判断考试规则是不是合理,有两个原则:是不是有利于选拔人才?是不是公平?而两者是有关系的:只有公平,才更有利于选拔人才。所以,公平是核心的核心。如果只考一两门,如果教授是无良教授(像北京交大那位甚至把答案都给“阿芳”做出来的教授),对考生而言,公平将荡然无存。从整个法学院的角度来考虑,现在的程序在保证公平、选拔人才方面还是非常严格的,也能避免人情、面子等给教授招生带来的干扰。

  所以,北大招生规则相对合理,而不是像贺卫方所言有“相当严重的缺陷”。

  第二个问题:贺卫方有没有权利“擅自”停招研究生?

  关于这个问题,6月28日《中国青年报》“冰点时评”认为:“博导是一种资格,而非一种义务。作为博导,贺卫方有选择带研究生的权利,却无必须带的义务。”先要提醒这位作者一下的是:贺卫方谈的问题是针对硕士研究生考试的,也可以由此推断,他声明停招的也是硕士研究生。不过,这不妨碍我们辨明其中的是非。

  “博导是一种资格”,这没有问题。但是,国家给一个人这种资格, 为拥有这种资格的人创造更好的条件,不是为了谁装点门面,而是让他们来培养人才。一个人,从他决定从学校(确切讲是“国家”)接受这一资格的时候,他同时就获得了一种义务,一种运用这种资格为国家培养人才的义务。

  如果这么说还是不清楚,我们不妨设想一个极端的例子:既然贺卫方可以停招,也似乎没有理由不让别人停招。如果所有具有这种资格的人都停招,是不是说我们的人才就不要培养了?这种极端情况,当然不会出现,它说明的是:作为一名导师,带研究生是他职责的一部分,除非他主动放弃这种资格,否则,在带还是不带的问题上,他没有也不应该有选择权。

  第三个问题:用停招的方式表达对招生规则的不满是否合适?

  主动停招是什么意思?是“惹不起我躲得起”的不合作,这种态度不是解决问题的思路,这种态度很难认为是理性的选择。

  上面分析了,北大的招生规则相对合理。不过,这不妨碍有人坚持认为它非常不合理,我们似乎也没有理由要求那些认为非常不合理的人都“理性”对待“不合理的规则”。但是,当用非理性方式反抗自认为不合理规则的人,是以理性著称的法律人贺卫方的时候,还是让人感到一丝遗憾。

  按照北大法学院负责人的说法,就此事北大法学院曾两次召开学术委员会专门研讨,并且针对贺教授的具体问题,提出过可以推荐历史系学生、在录取时优先等建议。当解决问题的曙光已经出现的时候,我尤其担心贺卫方非理性做法的负面效应。

  对不合理的规则大胆说“不”,贺卫方教授让我们看到勇气。然而,一项规则是不是合理,需要我们作出审慎判断;对那些仅仅自己认为不合理规则,给予足够的尊重,更有利于规则的完善,这是贺卫方教授停招研究生带给我们的反思。 (作者:李曙明)

    来源:《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贺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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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学校不能变官场 北大教授贺卫方停招抗争旧规则[/B]
 
LEARNING.SOHU.COM    2005年7月1日10:17    来源:[ 南方日报报业集团—南方都市报 ]  
 
  北大法学院贺卫方教授“停招”研究生之举,引起了舆论广泛而热烈的关注。我不赞成有些论者的“一怒之下”之说,而相信贺卫方先生并非一时冲动,乃是掂量再三之后的理性选择;更不赞赏一些人将此举简单地概括为“不与体制合作”,当然也不认为贺教授是什么“消极地逃避”,是“撂挑子、甩手不干”。贺卫方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对他的心迹表露得很明白,因为这样的招生规则使“老师、学生都不爽”,也就是说他要对自己的良知、对学生的前途负责。他的“停招”是出于无奈的反应,也是对现行招生规则的抗争,意在引起决策者的注意,达到改弦易辙的目的;用时髦的新词语表达,这是一种“博弈”,就看决策者如何“接招”了。

  贺教授诉诸舆论后的结果会不会失望呢?不容乐观。因为他面对的不是虚怀若谷,惯于倾听不同意见的教育家或大学管理者,而是我行我素的“教官”:

  “贺卫方告诉记者,不久前学院里的一次教师座谈会,围绕着研究生入学考试改革问题进行了讨论。‘绝大多数同事和我的观点非常一致,都认为目前这种制度是错误的。但是,决策者却依然我行我素,理由是这种研究生考试模式是教育行政部门的意旨’。”(6月30日《21世纪经济报道》“国情”版)

  我搞不明白,既然是决意按既定方针办,还召开教师座谈会讨论个什么劲,是想作“民主办学”秀,还是想听听“领导英明”之类的赞歌?总之,众教师的千言万语,顶不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一句指示。这样的大学“决策者”,还是“杏坛”的主事人和教育家吗?不过是仰承上峰指令行事的特派员、“监理员”,是“有司”的差人和工具。

  北大有如此人和事,清华有如此人和事(清华的陈丹青教授发表过伤心语,即对学校领导人讲话,“我就像对着空屋子讲话”,根本不能指望他们会听取我的意见),别的高校呢?6月30日出版的《南方周末》,做了一个“聚焦大学校长”的专题,有意味的是,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有69.87%的受访者认为当下中国大学校长的总体形象更接近官员”。看来,人们的观察与贺卫方教授的现实遭遇是相当接近的。

  可是,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学苑”,它们的主体是教师和学生,怎么能忽视师生的诉求和意见,将它们变成“有司”的附庸?“文革”中搞的学生“上大学、管大学、改造大学”,是祸国殃民的拆烂污;对所谓“教授治校”,我也持一定的保留意见,因为在当代社会,大学的管理与经营也是需要专门知识和人才的,社会、学校管理者、教师、学生各方的意愿都不可忽略,需要通过民主协商机制寻找一个均衡点。但有一点是铁定的,“杏坛”不能变“衙门”,不能搞“科层制”的下级对上级负责;特别是校长、院长不能变官僚。

  当年,蔡元培先生对学校的官僚化强烈不满,愤然写下了辞去北大校长职务的声明。(参见《蔡元培全集》第3卷,中华书局1984年版,网上可搜得此文)《南方周末》这回做的专题中,有丁学良教授谈大学教育的文章,第一条就是讲“大学校长不可‘做官’”。他说:“以官本位的态度,在管理大学的过程中,在价值观念与处理事情的方式上,这样的校长一定不会把大学当作一个社会公共功能很特殊的机构,而只是把它当作衙门,甚至更糟糕的,是衙门的附属物来管理。”

  ——应当承认,学校不能变官场,或者委婉地说,教育与学术管理不能行政化,本是古往今来、海内海外一切有识之士乃至平民百姓的共识。

  这种问题解决好了,陈丹青、贺卫方等教师们的意见得到尊重,教育规律、人才培养规律得到尊重,我想,陈丹青出走、贺卫方罢招之类的事件就不会再出现,至少不会这么引人注目。

  丁学良教授、谢泳、余世存等学者问得好:既然国有企业的厂长们可以转型,淡化行政官员色彩,在扩大企业自主权的条件下向企业家转变,为什么不可以扩大高校自主权,使大学的校长、院长们向教育家转变呢?

(编辑:何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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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质疑北大教授贺卫方罢招[/B]
 
   黎阳  2005.6.28  文章来源: 华岳论坛
 
1.教授带研究生是公事还是私事?是教学任务,还是个人家务?

2.如果教授带研究生是私事,是个人家务,拒招合理合法,那算不算给全国教授开了一个法律先例:只要自己认为有理,或者只要自己高兴,就可以随便找个理由拒绝招生?

3.如果教授带研究生是公事,是教学任务,那教授有没有岗位责任制?带研究生算不算教授的岗位责任之一?接受教授聘书是否等于承诺了教学义务?拒绝承诺聘书包含的义务是否等于违约?拒招算不算罢工?

4.根据现行中国法律,罢工合法还是非法?违约是否要受法律惩罚?

5.北大是公立大学还是私立大学?如果是私立大学,教职工罢工老板该如何?如果是公立大学,则教职员工属于国家公职人员。美国法律允许罢工,但不允许公职人员罢工,否则解雇。中国呢?

6.教授之类“精英”受不受法律约束?违约是否要受法律制约?犯法是否要受到法律惩罚?中国的法律原则是平权制,还是特权制?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精英’犯法与民同罪”,还是“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

7.贺卫方是教法律的教授,自己冲冠一怒拒绝招生,顺便制造出了个法律大难题,不知作为教授该如何从法律角度解释自己的行为?合法乎?非法乎?如果不能从法律理论上自圆其说,如何教育学生?不能正己,焉能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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