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教师申请“工伤”须死于讲台?[/B]
2007年03月20日16:14 来源:浙江在线
从今往后,江苏教师李华将成为一个令中国教师伤感心悸的名字。她用一个晕倒在讲台的姿势,结束了她的教师生涯,在昏迷了64天后,永远离开了深爱着她的学生与亲人,留下的只有无尽的悲怆与苦涩。
令人遗憾的是,尽管李华的病死是由于长期的劳累所致。但其丈夫为其申请工伤时却遭到当地教育局的拒绝,其理由是按国家有关规定,李华的情况不属于工伤(亡)认定范围。《劳动法》规定“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能认定为工伤。
李华的离开,让抨击者的炮口对准了《劳动法》,主要的落点则在于当前“过劳死”没有被纳入“工伤”范畴。无疑,当“过劳死”具备工伤认定的一个或多个特征,是劳动带来的一种灾害,就应该将之认定为工伤死亡的一种特殊形式。问题在于不仅仅是《劳动法》相关条款的阙如,还有“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时间限度,这一切有失公平与正义的制度门槛,制造了教师“工伤”只能死于讲台之上的无奈悲情。
法律救济的失灵,是教师李华之死暴露的制度缺陷。而这样的制度缺陷,又岂止是救济失灵?其实,李华倒于讲台的命运生成,最大的原因还在于教师休息权没有得到保障。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然而,这样的法律保障在现实中往往是一纸空文。
这也是当前教师的悸痛。一项统计表明,我国中小学教师人均日劳动时间为9.67小时,比其他岗位的一般职工多1.67小时。有些地区的教师一天工作竟然超过15小时,双休日对教师来说早已成为一种奢侈的梦想。在竞争压力下,大量教师不得不透支健康,一些教师不得不带病工作,甚至付出生命的代价。当前教师背负起无限责任,当教育界拼命叫喊为学生减负的时候,谁为教师减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