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情况
1
  • 头像
  • 级别
    • 积分16
    • 经验161
    • 文章11
    • 注册2005-09-14
    [P]“微信群”守法教育真的该重视起来啦[/P][P]有家长反应,班上有孩子“恶作剧”——将女儿小丽和同班的一名男孩子小浩的照片。通过“PS”技术,用一个粉紫色的心形圈在一起,还在下面写了两个字“爱情”。[/P][P]据说照片是从班里同学的一个5人的小微信群里发出来的,发布者是小路。小丽的家长有些着急,这些小孩子不仅感情方面的思想太复杂,还在群里乱发对同学不好的东西。[/P][P]对家长的担心,笔者觉得前者是多余的,不管是媒体贫瘠的过去,还是日新月异的今天,“过家家”式的“爱情”雏形无所不在,说谁和谁“结婚”,谁喜欢谁,就是孩子日常的一种生活“游戏”,即使现在由于接受信息的途径太多,偶尔“语出惊人”也应不足为奇。真正值得注意的倒是孩子们对“微信群”的理解,似乎“微信群”就是他们自己的,想怎么说就怎么说,有点“太过自由”。[/P][P]微信群虽说范围小,但也是一个“微”公众场合,在微信上传播信息其实也是要遵守规则的,最高法《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一条也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属于个人自我唯一感、个人独立、个人尊严、个人荣誉等的个人隐私”。可是,前些年或许是对自媒体这种新兴事物的特点认识不够,或许是一些社会人士为达成私利而故意作为的影响,人们并没有认识到“qq”“博客”“微信”等的守法问题,自然潜移默化中孩子们也没有这方面的守法意识。所以,才有了小路、小丁、小关等同学的非恶意传播和不知名的始作俑者的故意拼接。但他们不经意间却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违法而不自知。[/P][P]当下国家业已关注到这个问题,正在通过惩戒犯罪,举案说法等途径昭示,微信群等自媒体也不是法外之地,发言要谨慎,传播需小心。因此眼下教育最迫切的问题是——将国家意志变成孩子的个人意识。事情发生后,姚雪莲老师通过家长教育自己的孩子,在家不可随意使用微信发信息及图片,要求他们删去自己留存的涉及此事件的照片,并向受到伤害的两位同学道歉。以及在了解到此事已不是秘密的前提下,召开班会,讨论形成在微信上的交流应有节制,在微信上传播信息应文明、友善,不信谣不传谣等是非常及时和恰当的。另外,毕竟学生年纪小,辨识力不够,“因噎废食”是不现实的,为了让学生正确使用微信,我们老师不妨做个有心人,综合各方面的要求,给孩子们列一个“负面清单”,让学生对照执行,免得不小心再次滑入泥潭。[/P][P]现在孩子们很灵,建群、拉人、剔除操作,已不再需要大人“指导”啦,姚老师被学生意外拉进群,发现了孩子们的存在问题,又因为批评他们的做法,被无情地移出。所以除了学校教育外,还需要动员家长参与,要求家长不要误读《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告诉孩子想拥有权力得先承担责任,权责是相当的。通过制定学生在家使用手机上微信的家庭公约之类的办法,及时掌控孩子的手机,掌控他们的各种“组织构架和内部信息”,便于及时地指导提醒帮助。[/P][P]学生的微信群守法教育“迫在眉睫”,但单靠哪一方,那只会是不断循环往复的“猫住老鼠”。所以,有只有通过家校的有效合作,利用“共振”才能发挥最大效应。[/P][P] [/P][P]联 系 人:江苏海安大公教育中心  邓文圣[/P][P]邮   编:226600[/P][P]电子邮箱:[EMAIL=jshawensheng@163.com]jshawensheng@163.com[/EMAIL]    [/P][P]
    [/P][P] [/P][P] [/P][P] [/P]
    班主任之友感谢您的参与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回复帖子 注意: *为必填项
    *验证信息 用户名 密码 注册新用户
    *帖子名称
    内容(最大97K)




    其它选项 Alt+S快速提交
     


    Powered by LeadBBS 9.2 licence.
    Page created in 0.0312 seconds with 10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