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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创]对惩罚的理解
                                          对惩罚的理解
                                           陕西省城固师范学校    黄龙德
                                          邮编:723200    电话:0916-7212563

            千百年来,中国历史上盛行“生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棍棒底下出孝子”的古训。对孩子严加管教,甚至惩罚有加,一直是中国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主要手段之一。《颜氏家训》中说:“父母威严而有慈,则子女畏慎而生孝矣”。正是这种惩罚论的盛行,中国的老师对孩子的惩罚是以非常严厉而出名的,从罚站、罚写字、罚款、打手心、打耳光到脱衣服打屁股再到给学生脸上刻字、逐出校门,不一而举,无奇不有,给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带来了难以消除的心理阴影,致使孩子谈罚色变,更有导致学生辍学、离家出走、致残致死等悲剧事件的发生。一时间,教育界对惩罚口诛笔伐,教师莫不对惩罚敬而远之,于是有识之士提出了以尊重儿童需求、年龄特征、人格特征为核心的“赏识教育”。这种教育主张有符合教育民主化潮流的进步意义。但一味以夸奖、鼓励的手段来满足儿童需求的作法又助长了儿童自我中心的膨胀,致使儿童自我发展形成“虚胖症”,不能经受生活中的坎坷、挫折,成为一些为人做事上不敢对自己负责、不敢对他人负责、不敢对社会负责的自私、狭隘的“软体人”。难道惩罚这种教育手段真是不可逾越的雷区吗?我认为,这只是缺乏对惩罚的正确理解,简单地将惩罚与体罚等同的缘故。

            体罚是一种折磨学生身体、摧残学生身心健康的不恰当或运用失当的惩罚手段,它不顾及儿童的心理需求、年龄特征、人格特征,单纯地以教师成人意愿为出发点,惩罚过度或失当的一种不正确的教育手段。这种教育手段既容易引起师生关系的对立、紧张、冲突,又易使儿童形成对学习和教师的意义障碍,更易导致一些教育悲剧的产生,对儿童健康成长有百害而无一利,我们必须以《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为法律依据,坚决予以摒弃。

            在教育实践中,我认为惩罚这种教育手段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行的。可行的前提是要对惩罚有科学的理解和运用。行为主义心理学的强化论认为:在一定的条件下,适当的惩罚对改变错误的行为有一定的作用。这是因为儿童的道德行为是在后天通过学习获得的,儿童最初并不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如果当儿童作出一个合乎道德规范的行为就受到成人的肯定,而当儿童作出一个不合乎道德规范规范的行为就遭到成人的否定,那么通过不断的强化,儿童就会逐步理解自己行为的好坏,趋利避害,弃恶从善,并相应形成好的行为习惯。所以惩罚是一种对受教育者不良道德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的“负强化”手段,它旨在唤醒学生犯错误后产生的内疚、羞愧、自责的情感体验,以培养学生的内心控制力,从而形成良好的自我教育能和为核心的一种教育手段。

             正确运用惩罚这种教育手段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惩罚首先应以顾及儿童的自尊心和人格为前提。这要求教师要有广博的胸怀、仁慈的师爱来悦纳每一个学生。特别是对一些品德上已形成顽疾的学生,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恰当的教育机智来对待学生,以便使学生理解教育者的善意,从而消除或减少惩罚可能带来的消极作用。(二)惩罚要公平、公正,要考虑儿童的年龄特征。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的一些教师经常会给一些后进生贴上“不上进”的标签,一旦他们再犯错误的时候经常会以“算总帐”的态度来加重惩罚力度。而对一些好学生的错误却视而不见甚或减轻惩罚力度,这样会造成教育的不公平。这对那些心理上处于弱势群体的后进生的伤害是巨大的,他们认为这是教师在故意报复他们,而这恰恰会阻碍这些儿童自我教育能力的生长。他们只考虑教师的惩罚给自己带来的痛苦的体验,反而很少对自己本身的错误行为加以反省和责备了,当然也谈不上弃恶从善了。顾及儿童的年龄特征就是在使用惩罚时一定要以儿童身心发展规律为前提,避免给儿童心理上造成危害和恶果,避免机械、重复式的惩罚手段让儿童形成厌学、逃学、厌恶教师的消极心理。(三)结合说理,延缓惩罚。苏霍姆林斯基在使用惩罚时善于运用这种方法,当一个学生犯了严重的错误时他并不急于处罚,而是做了一段说理工作之后才进行惩罚。这种做法可以避免儿童刚犯错误后立即受罚时带有的那种激愤情绪,也避免了教师不明事情真相时的“偏听偏信”对学生所做的过火的行为或失当的惩罚。(四)惩罚应少用和慎用。在实施素质教育的今天,对儿童进行道德教育时,我们还要以说理教育、榜样示范、环境陶冶、行为锻炼等正面教育方法为主,以形成民主平等的良好师生关系,培养儿童的自我教育能力。即使非用不可时,一定要以《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依据,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人为地加重惩罚力度,并且辅之以其他一些教育方法和手段,以培养儿童自我教育能力为目标。

        总之,惩罚是一把双刃剑,是一种讲究教育机智的教育艺术。运用得当,就会使学生弃恶从善,并且增强自我教育能力;运用失当,就会成为折磨学生身心健康的体罚手段,并且可能会导致一些悲剧的产生。因此运用惩罚手段必须因人而异,讲究方法、技巧,多渠道、多种教育力量系统作用,并且必须遵循尊重学生和严格要求学生相结合的教育原则,以培养儿童的自我教育能力为目标,逐步引导儿童成长为一个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对社会有高度责任感的二十一世纪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黄山一品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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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惩罚不一定会达到育人的目的,重要的是从孩子们的心里出发去想各种各样的解决办法.如果一个老师善于触动学生心灵最柔软的地方,那么学生就容易被感动.呵呵.
    [IMG]http://www.163er.com/user1/7452/upload/2006365360.gif[/IMG]
     
    [COLOR=heliotrope]怀念老师生活[/COLOr][COLOR=bule]QQ:366790718[/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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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兄:

       我附和你一篇小文章。

      祝天天快乐!


                         long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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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看我的评论,兄弟。^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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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主张对学生要有一定的惩罚。
          惩罚是人类认识世界的一种方式。比如火对人的灼伤,沙尘暴对空气的污染。
          惩罚是人成长的一种经历。比如因为没有礼貌而受挫,比如因为无知而受骗。
          没有惩罚,对年轻人来说,是不可想象的。如果没有前车之鉴,这话也没有什么力量。
          英国正在努力通过惩罚学生的法案,就是因为长期的不允许任何形式的惩罚而受到教育规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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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赞同必要的惩戒在一定的范围中有利于教育,但惩戒的使用比较难把握。而且惩戒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社会环境下,它的生命力完全不同。在古代,多少名人的出现归功于惩戒,然而在现代的中国,哪位教师会冒着掉饭碗的风险(就算教师知道对某学生惩戒后必成大器)去碰触“高压线”。这是什么原因?这是人们的观念变了,人们对惩戒的理解变了,古代的“学子”认为“为师”的惩戒是“严”、是“爱”,痛在自已的身上,想的是师长的心。而今天的学生在社会舆论的导向下,对惩戒的理解发生180度的变化,学生痛的是自已,想的还是自已。
                    因此,我认为我们教师对“惩戒”理解不能一厢情愿,我们的理解要随着家长、学生和社会对“惩戒”理解的变化而变化。对不同时空、不同国度、不同地区的某些做法不能效仿。就算个人有独特的理解,也只能保留意见,最多使用于对自已子女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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