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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较中外“惩罚”对现行教育的启示
    [P][ALIGN=center][FACE=Times New Roman][SIZE=16pt]比较中外“惩罚”对现行教育的启示[/SIZE][/FACE][FACE=宋体][SIZE=16pt][/SIZE][/FACE][/ALIGN][/P][P][LINE-HEIGHT=12pt][ALIGN=center][SIZE=3][FACE=Times New Roman]江苏省建湖县沿河中心小学 胥加洲 [/FACE][FACE=楷体_GB2312] [/FACE][/SIZE][/ALIGN][/LINE-HEIGHT][/P][P][LINE-HEIGHT=12pt][SIZE=3]惩罚和赏识一样,都是一种教育手段,合理的惩罚能够是学生正确认识到自己错误,便于他们改过更新,健康成长。马卡连科就曾经说过:“合理的惩罚制度不仅是合法的,而且也是必要的。这种合理的惩罚制度有助于形成学生坚强的性格,能培养学生责任感……适当的惩罚,不仅是一个教育者的权利,也是一个教育者的义务。”然而现行教育制度中,只是一味地倡导赏识教育,对于惩罚却是明令禁止的。比如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也明文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SIZE][/LINE-HEIGHT][/P][P][LINE-HEIGHT=12pt][SIZE=3]当然,这里不是一味地提倡惩罚教育,而是认为单纯地割裂文化传承,从一个极端到另一个极端,极有可能导致教师无所适从,教育弊端丛生。一方面学校迫于法律规定,除了赏识没有其他手段,缺少一定的教育艺术,从而导致学生问题突出,打架斗殴,离家出走,自杀等现象日益增多。据公安部最新资料显示,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突出,在人数上升的同时还向低龄化、团伙化、恶性化发展。另一方面绝大多数教师怯于法律规定,不敢管,即便管也不敢声张,转为地下或者更加隐蔽,这在一定程度上缺少监管,从而导致“虐童”事件频发或者“三色本”、“绿领巾”彼起此伏。[/SIZE][/LINE-HEIGHT][/P][P][LINE-HEIGHT=12pt][SIZE=3]也许有人说,这种完全摒弃惩罚的教育思维是借鉴于国外。陡然一听,这话是有道理,毕竟我国现代教育体系,班级授课制基本上移植于国外;然而绝大多数外国教育并不排斥惩罚,相反还有相应法律给予规范。比较国内而言,其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SIZE][/LINE-HEIGHT][/P][P][LINE-HEIGHT=12pt][SIZE=3]第一,外国“惩罚”教育具有法律保障。比如最为“人权”的美国也有二十三个州规定了学校可以对学生实施体罚;而英国在2006年4月起,教师也有了惩戒不规矩学生的新增法定权力;澳洲更干脆,一些公立学校直接设立了警戒室,学生违反了校规校纪,就被请到了警戒室,由专门的教师依照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式进行惩戒。不但西方如此,即便周边发达国家也是如此。比如新加坡在《指导原则》中就曾规定,在辅导、留校的惩戒方式不能奏效后,校长、副校长和纪律事务长有权用藤条对违规学生进行体罚。韩国教育部也在2002年公布一项方案,对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教师可在规定范围内进行一定程度的体罚。唯独国内法规对“惩罚”讳疾忌医,后来实在“熬”不过去,教育部怀抱琵琶半遮羞在”《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中提到“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SIZE][/LINE-HEIGHT][/P][P][LINE-HEIGHT=12pt][SIZE=3]第二,外国“惩罚”教育具有明确内容。虽然国内允许班主任可以采取适当的批评方法,但究竟怎么做,是打板子还是罚站?却没有下文。这一方面给教师带来困惑,另一方面也让“地下惩罚”更加随意。而外国有关惩罚规定却非常明确。比如韩国《教育处罚法》中就规定准许使用长度不超过100厘米,厚度不超过1厘米的戒尺,对女生打小腿5下,打男生小腿10下等,规定十分详细而明确;英国也曾有过“打手心时每双手不得超过三下,鞭打男生臀部不得超过六下”具体规定;美国佛罗里达州达得县教育委员会政策第5144条规定中规定,教师可以惩罚学生,这种惩罚包括用不超过二尺长、三-四寸宽、五寸厚的木板打不服从学生的臀部,但不能超过五下,并且不能造成身体的明显伤害。[/SIZE][/LINE-HEIGHT][/P][P][LINE-HEIGHT=12pt][SIZE=3]第三,外国“惩罚”教育具有操作流程。不可否认,“惩罚”教育会对学生产生一定的伤害,无论是身体的还是精神的。因此在国外动用“惩罚”教育,必定有着严格的操作程序。一是因何而惩罚。这在国外都有着明确规定,比如瑞士,学生无故旷课,法院可以提起诉讼;德国也曾有过中学生逃学被判入狱,父母被罚款的案例。在美国就更加具体,比如从一九七三年和一九七四年的法院判例来看,可以因为学生的以下几方面行为对其进行体罚:殴打教师;往学校带下流作品和图片;骂人;争吵和打架;在学校大厅里扭打;对教师的侮辱行为,包括校内外。二是惩罚怎样执行。美国有关州法律强调,体罚不应许当众体罚以及体罚时必须有证人在场,确保体罚依法进行。新加坡体罚对象限于男生,部位限于手心和屁股,而且必须有见证人在场,体罚后写成书面报告,并立刻通知家长。相比较国内“地下惩罚”却往往忽略这一点,从而往往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家校纠纷。[/SIZE][/LINE-HEIGHT][/P][P][LINE-HEIGHT=12pt][SIZE=3]总之,无论是从纵的方向,我国教育文化的传承;还是从横的方向,国外“惩罚”教育的有关规定来看,在大力倡导赏识教育的今天,保留一定的惩罚手段是很有必要的,也是可行的。问题是,怎样把“惩罚”关在笼子里?根据上面分析,结合现行实际,最好的方法,还是建立从上到下建立一套规则,让“惩罚”在规则下进行。也许这才是当前最为紧迫的。[/SIZE][/LINE-HEIGHT][/P][P][LINE-HEIGHT=12pt][FACE=Times New Roman][SIZE=3] [/SIZE][/FACE][/LINE-HEIGH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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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分支持老师的观点和看法。对于现在的学生,适应的惩罚确实是必要的,但只有相应法律给予相应的规定,这样才能使老师在惩罚时有法可依,不至于过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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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的 一方面需要让惩罚合情合理 另一方面也消除地下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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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理的,合规的,不一定合情!惩罚,重在惩戒,意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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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晨曦中的陈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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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待在不久的将来,我们国家也可以出台具体的惩罚措施。
            欢迎关注拙著《幽默感:成为学生更喜欢的老师》及《做一个幽默的老师:让学生在欢笑中成长》由源创图书策划,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在京东、当当、淘宝等网店均可网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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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老师说得很在理,希望可以在这方面有所研究[/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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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该研究!
                学生的成功才是老师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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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册2015-03-21
                  中国的教育确实存在着较大问题,提倡赏识教育,而没有惩罚教育,让广大教师尤其是班主任在管理班级时非常困难,对一些现象、一些学生的违纪情况,我们的管理通常是苍白无力的。再加上家长的不配合,有时真是束手无策啊!作为班主任感触颇深,真的希望国家能出台相关的法规,让我们的教育在规范的前提下,让老师管理教育学生能有力度,让我们的教育更能促进学生正确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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