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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文课中价值观教育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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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春
2014-08-29 21:3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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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23
语文课中价值观教育一例
[SIZE=3][/SIZE][P][COLOR=#0070c0][SIZE=3] [/SIZE][/COLOR][COLOR=#0070c0][SIZE=3]语文课中价值观教育一例[/SIZE][/COLOR][/P][SIZE=3][/SIZE][P][COLOR=#0070c0][SIZE=3] [/SIZE][/COLOR][/P][SIZE=3][/SIZE][P][COLOR=#0070c0][SIZE=3] [/SIZE][/COLOR][/P][SIZE=3][/SIZE][P][COLOR=#0070c0][SIZE=3]王晓春[/SIZE][/COLOR][/P][SIZE=3][/SIZE][P][COLOR=#0070c0][SIZE=3] [/SIZE][/COLOR][/P][SIZE=3][/SIZE][P][COLOR=#0070c0][SIZE=3] [/SIZE][/COLOR][/P][SIZE=3][/SIZE][P][COLOR=#0070c0][SIZE=3] 今天收到一本赠阅的教育杂志,其中用好几篇文章重点介绍了一位郭老师的语文教学经验。在一篇介绍文中,这样一段话引起了我的兴趣:[/SIZE][/COLOR][/P][SIZE=3][/SIZE][P][COLOR=#0070c0][SIZE=3] [/SIZE][/COLOR][/P][SIZE=3][/SIZE][P][FACE=楷体][COLOR=windowtext][SIZE=3]挪威发生恐怖袭击事件后,同学们在讨论死刑适用范围时发生了争执。[/SIZE][/COLOR][/FACE][/P][SIZE=3][/SIZE][P][FACE=楷体][COLOR=windowtext][SIZE=3]“死刑治标不治本。”[/SIZE][/COLOR][/FACE][/P][SIZE=3][/SIZE][P][FACE=楷体][COLOR=windowtext][SIZE=3]“凶手的生命也是宝贵的。”[/SIZE][/COLOR][/FACE][/P][SIZE=3][/SIZE][P][FACE=楷体][COLOR=windowtext][SIZE=3]“爱与宽容才是根本的改变,法律要能体现爱与宽容。”[/SIZE][/COLOR][/FACE][/P][SIZE=3][/SIZE][P][FACE=楷体][COLOR=windowtext][SIZE=3]“少死一个人比多死一个人要好。”[/SIZE][/COLOR][/FACE][/P][SIZE=3][/SIZE][P][FACE=楷体][COLOR=windowtext][SIZE=3]“不要因为某一个人,就改变一直以来所秉持的理念、原则。”[/SIZE][/COLOR][/FACE][/P][SIZE=3][/SIZE][P][FACE=楷体][COLOR=windowtext][SIZE=3]小郭并不做判官,只是倾听,安排发言的秩序(恐怕有语病,“安排秩序”,动宾似不搭配——王晓春注),一般情况下他都是这样,除了普世原则,他并不将自己的观点强加给学生。[/SIZE][/COLOR][/FACE][/P][SIZE=3][/SIZE][P][COLOR=#0070c0][SIZE=3] [/SIZE][/COLOR][/P][SIZE=3][/SIZE][P][COLOR=#0070c0][SIZE=3] 这个介绍有点奇怪。既然“发生了争执”,既然是介绍争论,起码应该把双方的观点都亮出来,可是我们这里看到的,几乎是一边倒的意见,这位介绍者显然是在“拉偏手”。另外,这些论点是在场初中生独立思考的结果还是人云亦云,作者也没介绍。我觉得值得研究。[/SIZE][/COLOR][/P][SIZE=3][/SIZE][P][COLOR=#0070c0][SIZE=3] 而且愚以为,所有这些观点都值得商榷。[/SIZE][/COLOR][/P][SIZE=3][/SIZE][P][COLOR=#0070c0][SIZE=3]“死刑治标不治本。”这话无的放矢。据我所知,如今并没有什么人宣称“死刑可以治本”。所以这句话就属于一种常见的诡辩方式,即先把对方的观点荒谬化,妖魔化,然后痛加批判。什么事就怕个反问。死刑不治本,但废除死刑就治本了吗?[/SIZE][/COLOR][/P][SIZE=3][/SIZE][P][COLOR=#0070c0][SIZE=3] “凶手的生命也是宝贵的。”宝贵在何处?价值在何处?你总不能说因为这个生命能杀死别的生命,所以他宝贵吧?如果杀人犯的生命与被害者的生命同样宝贵,那还要法庭监狱干什么?凶手的生命那样宝贵,和普通人一样宝贵,你把他投入监狱,限制人家的自由,那不是对生命的残害和亵渎吗?这在逻辑上说不通。所以,我们不能这样用歌颂的语气谈论凶手。我们只要承认凶手是个人,给予他最基本的人类的尊重(野兽要吃人,可以击毙,而且无须经过审判的程序,因为它不是人)就够了。歌颂凶手是荒谬的,是对受害者最大的不尊重和伤害。[/SIZE][/COLOR][/P][SIZE=3][/SIZE][P][COLOR=#0070c0][SIZE=3] “爱与宽容才是根本的改变,法律要能体现爱与宽容。”这是非常错误的法制教育。法律之所以为法律,就是因为它不讲爱和宽容,它按条文说事,不讲情面。讲爱和宽容的不是法治,而是人治。在情与法发生冲突的时候,法律肯定要排除情感的干扰,否则它就不是法律了。[/SIZE][/COLOR][/P][SIZE=3][/SIZE][P][COLOR=#0070c0][SIZE=3] “少死一个人比多死一个人要好。”这要看具体情况。如果少死人就好,美国为什么往日本扔原子弹?死了多少普通百姓呀。美国人辩解说,那是为了早日结束战争。其实说穿了就是为了少死点美国大兵,至于别人死多少,美国并不在乎。这就叫虚伪。还有,一味地害怕死人、害怕牺牲是很危险的思想。比如敌国军队打过来,如果我们力量暂时不占上风,又怕死人,那么最好的办法是什么?就是投降,越早投降死人越少。这正是汉奸的哲学。[/SIZE][/COLOR][/P][SIZE=3][/SIZE][P][COLOR=#0070c0][SIZE=3] “不要因为某一个人,就改变一直以来所秉持的理念、原则。”此话具体所指不清楚。[/SIZE][/COLOR][/P][SIZE=3][/SIZE][P][COLOR=#0070c0][SIZE=3] 总而言之,这些观点,价值观都是有问题的,属于“伪深刻”,这种东西在网上比较流行,音量很大。教育者在这些问题上,应该表示自己正确的态度,最起码也要让反对的意见充分表达,以免误导学生。教师个人当然可以有自己的价值观,但是在课堂上,不能想往哪儿引导就往哪儿引导,课堂毕竟不是网上聊天室。[/SIZE][/COLOR][/P][SIZE=3][/SIZE][P][COLOR=#0070c0][SIZE=3] “小郭并不做判官,只是倾听,安排发言的秩序,一般情况下他都是这样,除了普世原则,他并不将自己的观点强加给学生。”这话也有问题。难道教师若主观认定某种东西属于“普世价值”,就可以把它“强加给学生”了吗?事实上任何价值观都不能“强加给学生”。还有,什么是“普世价值”?谁封策的?我想只有地球人的绝大多数公认的价值,才是普世的,不能把美国的或西方少数国家的价值观等同于“普世价值”。西方有些国家废除了死刑(好像美国并未废除),绝不等于全人类都应该这么做,虽然这种做法可能有某种参考价值。[/SIZE][/COLOR][/P][SIZE=3][/SIZE][P][COLOR=#0070c0][SIZE=3] 另外,我记得文革中语文教学最受诟病的问题之一是“把语文课上成政治课”。郭老师这种上课法,岂不是又把语文课上成政治课了吗?只不过这是站在另一种立场上的政治而已。愚以为,从语文专业角度看,这种做法不可取。[/SIZE][/COLOR][/P][SIZE=3][/SIZE][P][COLOR=#0070c0][SIZE=3] [/SIZE][/COLOR][/P][SIZE=3][/SIZE][P][COLOR=#0070c0][SIZE=3] [/SIZE][/COLOR][COLOR=#0070c0][SIZE=3] [/SIZE][/COLOR][COLOR=#0070c0][SIZE=3] [/SIZE][/COLOR][COLOR=#0070c0][SIZE=3] [/SIZE][/COLOR][COLOR=#0070c0][SIZE=3] [/SIZE][/COLOR][COLOR=#0070c0][SIZE=3]2014.8.29[/SIZE][/COLOR][/P][SIZE=3][/SIZE]
班主任之友感谢您的参与
王晓春
2014-08-30 11:4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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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23
[ALIGN=left][COLOR=rgb(0, 0, 255)][BGCOLOR=rgb(229, 237, 242)]"封策"应为“册封”[/COLOR][/BGCOLOR][/ALIGN]
班主任之友感谢您的参与
王琴杰
2014-09-07 10:4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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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23
王老师,语文老师应该给学生正确的价值观。应该教给学生辩证地看待问题。谢谢分享!
我相信没有爱就没有教育,但我更相信没有严格要求就没有好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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